1. 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3月销售的货物,在2026年二季度被退回了,现在二季度的销售额已经超过30万元了,那二季度的销售额还能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吗?(2026-07-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按规定申请退还。
也就是说,您公司3月销售的货物在二季度发生退回,需要用二季度的销售额减去退回货物的销售额,再以冲减后的金额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如果冲减后二季度销售额小于30万元,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如果冲减后二季度的销售额达到30万元,就需要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上个月有几笔业务没及时开票也没申报,现在补开发票,销售额是按开票时间,还是业务发生时间申报?(2026-07-17)
销售额应计入业务实际发生时间的税款所属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因此,补开的发票销售额应该按业务发生的所属期申报。
3.我们公司自2025年12月1日开业,是零售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截至2026年6月10日,累计应税销售收入达到了505万元。是不是从6月11日起,销售收入就要按照般纳税人标准纳税? (2026-07-10)
您这样理解是不对的。应该是从6月1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纳税。
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生效日期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计算其连续四个季度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判断其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当累计销售额超过标准时,为保障纳税人权益,超标当季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拆分到具体月份,以确定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从而确定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
你们公司计算应税销售额,应从2025年四季度开始计算,当2026年二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时,你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将销售额分别拆分至4月、5月、6月,以确定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月份。当你公司6月10日累计应税销售收入达到了505万元,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应为6月1日,并自6月1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而不是从6月11日开始。具体来说,就是应将6月份取得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过,办理登记手续您不用着急。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也就是说,您可以在7月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并按一般计税方法申报缴纳6月的增值税。
另外再提醒一下,如果你们公司在6月1日至6月11日期间,已经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开具了发票,可以将这些发票做红冲处理,再按适用税率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4.我们是增值祝小规模纳祝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本月有一笔销售货物收入10000元,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们可以放弃减一税,就这笔业务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如果可以,我们能否只针对这一笔交易放弃减税,其他交易仍按1%享受减征?(2026-07-03)
您说的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优惠的,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应税交易选择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应税交易仍可继续享受减按1%缴纳增值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可以根据每笔应税交易独立判断是否放弃减免税的。您本月这笔10000元的销售货物收入,可以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的其他销售收入,依然可以按规定享受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减税优惠。
5.我们是机械制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还提供安装服务,但是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税率不一样,那我们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2026-05-29)
您这种情况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情形。按照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也就是说,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业务,核心是看业务之间是否有明显的主附关系,然后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确定适用税率。你们公司在卖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既有销售机器设备13%的税率,又有安装服务9%的税率,销售机器设备是居于主体地位的,体现了交易的实质和目的,安装服务是必要的补充,以销售机器设备的发生为前提,那么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应该按照主要业务“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
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可以按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等,在判断增值税起征点时,是按扣除前的销售额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判断? (2026-04-1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应以按规定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来适用起征点标准。
7.我们是按季由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第一季度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吗?(2026-04-20)
需要。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以下简称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增值税;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2027年12月31日以前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您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第一季度跨地区提世建筑服务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达到了增值税起征点,按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预征率减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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