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10日
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黑龙江省渔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我省渔业发展新动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渔业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审核,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确定渔业发展具体任务,提出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和资金分配建议。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推动各地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渔业)部门主要负责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等工作,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渔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主要用于水产良种补贴、渔业养殖基地建设、水产苗种繁育、稻渔综合种养、设施渔业、智慧渔业建设、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建设,水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市场营销、开展放流季和冬捕季活动等项目建设。
(二)渔业渔政保障性资金支出。主要用于配备渔政执法船或艇(冲锋艇)、执法专用车辆、无人机以及其他渔政执法装备配备运维及人员培训、渔业资源调查、渔业资源养护及效果评估、渔业资源与环境调查监测评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体系建设、水生动物疫病药残监测检测,中俄渔业交流合作以及其他渔业渔政保障性支出。
(三)贷款贴息支出。水产养殖企业(场、户)、水产加工企业用于渔业生产发展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四)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和保障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渔业重点工作。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弥补财政支出预算缺口等与渔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形成地方政府债务。
第五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任务的水产养殖场(户)、家庭渔场、渔业专业合作社、涉渔企事业单位等新型经营主体,渔业科研、教学、推广机构及渔业渔政管理等相关单位。
第六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分配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及相关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为依据。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在编制本级渔业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八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渔业高质量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施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任务的,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第九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因素法测算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水产品养殖面积、重要养殖主体数量、边境县渔政执法保障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民生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同时,结合水产品产量等因素。
基础、任务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厅及时告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关于支持渔业发展的具体要求、相关规划、方案、意见、通知等,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意见、绩效目标等,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意见,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和相关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渔业)和财政部门应结合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全力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审核确认后的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省直相关单位要加强完善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的谋划、申报、储备,严格项目管理。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支持。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行转移支付预算分配。
第十九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第二十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一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市县农业农村(渔业)、财政部门负责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中央财政下达的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级农业农村(渔业)、财政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渔业)部门、省直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者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资格,追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县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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