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2023年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地区,应将集中采购机构一并作为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可结合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要求予以调整。
二、整治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二)坚持协同共治。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财政系统联动,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多措并举,形成监管合力。
(三)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四、工作方式
由省财政厅统筹分解确定检查对象,省、市(地)、县(市、区)联动分阶段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整治范围、整治重点和工作方式,参照《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协调,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工作职权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畅通反映渠道。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本级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设置专栏,公开征集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于收到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查办和移送相关职权部门处理。
(三)强化监管职责。各级财政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六、实施步骤
(一)确定检查对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2022年1月1日以来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包括省内注册及外省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业务情况,按照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比率原则上不低于本省代理机构总数的10%,检查总量不得少于30家的原则,统筹分解各市(地)、县(市、区)检查数量。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13日前完成。
(二)开展自查。各级财政部门向筛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书面检查通知,相关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1月14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2月9日前完成。
(五)处理处罚。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市(地)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报送省财政厅。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5月10日前完成。
(六)汇总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研提工作建议,各市(地)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省财政厅汇总形成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送财政部。相关报告应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6月15日前完成。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凝聚工作共识,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周密抓好实施,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级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应压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整顿市场秩序、规范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发展。
(三)加强信息报送。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市(地)财政部门应每两周汇总本地区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工作成效较好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四)建立联络机制。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统筹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扎实推进做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加强与省财政厅的工作对接与沟通,建立专人联络机制,及时报送各类工作材料,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平稳有序推进和高质量完成。
联系人: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陈雪峰
联系电话:0451-53621677
电子邮箱:hljszfcgys@163.com
联系人:黑龙江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景然
联系电话:0451-82897260
电子邮箱:100052181@qq.com
联系人: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检测监管处陈中
联系电话:0451-8797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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