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和《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解读》,现印发给你们。
本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和〈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解读〉的通知》(黑财采〔2022〕35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版集中采购目录和解读的补充通知》(黑财采〔2023〕4号)同时废止,省直各单位应按照本目录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各市(地)、县(市)应最迟于2023年11月30日前,在保证全省集中采购目录统一的前提下,制定本地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同步实施。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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