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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3〕8号

文号:黑财规〔2023〕8号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3-05-08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5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促进我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主业,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覆盖面,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挥政策功能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和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在黑龙江省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薪酬激励(包括负责人薪酬及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完整周期进行。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分值

第六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评价指标包括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总分值为100分,包括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四项指标;二级指标总分值为100分。具体评价指标、分值及说明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七条省财政厅可根据实际及机构特点,适时调整一级指标分值以及增减、调整二级指标及分值。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八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年度经营计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绩效评价的年度目标值,并于每年3月初公布。

第九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绩效自评,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基础材料包括:

(一)上年度经营计划及经出资人审核同意证明;

(二)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三)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绩效评价计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上年度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奖惩文件;

(六)本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基础材料,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股东单位,抄送本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得分对应不同的评定等次:

(一)90分≤评价得分≤100分,评定等次为“优”;

(二)80分≤评价得分<90分,评定等次为“良”;

(三)70分≤评价得分<80分,评定等次为“中”;

(四)60分≤评价得分<70分,评定等次为“低”;

(五)评定得分<60分的,评定等次为“差”。

第十二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未依法合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绩效评价等次下调至“中”以下。未依法合规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为地方政府或其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抽逃注册资本金、分类监管评级在D级及以下、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其中,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印发后新开展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应参考当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得分作为各级政府政策支持以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先开展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对评定等次为“中”及以上的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合规政策扶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下调当期评价等次一个级别并取消下一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评价标准、计分条件,详细载明相关评分依据并留存工作底稿。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商业秘密等违法违纪行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据本办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内部绩效评价规范。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集团下属子公司的,经请示集团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经营计划和相关绩效评价材料。

第十八条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的机构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黑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20〕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2.绩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公式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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