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1月7日
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开展残疾人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帮扶、社会保障、托养和照护、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方面支出:
(一)残疾人康复。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成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等。
(二)残疾人教育。主要用于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等。
(三)残疾人就业帮扶。主要用于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等。
(四)残疾人托养和照护。主要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给予补助等。
(五)残疾人文化体育。主要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支持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开展等。
(六)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等。
(七)残疾评定。主要用于对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给予补助等。
(八)燃油补贴。主要用于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九)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对地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等。
(十)其他。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补助资金分配,重点考虑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的任务量及资金需求情况。其中:资金需求情况由各级残联根据需求对象数量、机构数量等业务要素,选取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作为需求因素计算得出。
第六条补助资金按规定时限及时分解下达,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及时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建议。
第七条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残联部门、财政部门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第九条补助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应按照《黑龙江省省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黑财综〔2023〕5号)等规定,加强对彩票公益金安排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总体和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以及完成情况等。
各级残联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应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更好展现彩票公益金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彩票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指导省残联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
第十二条省残联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残联部门按照省残联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残联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第十四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残联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五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残联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时效。各级残联应于年度结束后,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省残联,省残联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督促省残联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评价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安排预算、加强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调度和监管,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各级残联、财政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6〕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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