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市)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黑龙江省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2日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黑龙江省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专项用于支持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管理与使用遵循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的衔接,避免资金重复安排。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社会公益事业资金重点用于革命老区县养老、教育、医疗、助残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薄弱环节和领域,着力解决民生突出问题。2022—2025年,资金支持范围覆盖到所有革命老区县。
第六条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应当坚持国家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支出;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组织实施管理
第七条社会公益事业资金采取定额补助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提前下达给某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定额标准+(该革命老区县人口数÷Σ全省各革命老区县人口数)×(提前下达全省年度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定额标准×革命老区县总数)
执行中下达某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定额标准+(该革命老区县人口数÷Σ全省各革命老区县人口数)×(中央执行中下达的社会公益事业资金×80%-定额标准×革命老区县总数)+(该革命老区县绩效评价得分÷Σ参与分配的革命老区县绩效评价得分)×中央执行中下达的社会公益事业资金×20%
定额标准按照中央下达资金规模统筹考虑确定。
年度绩效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下的革命老区县,不参与执行中下达的20%部分分配。
第八条省财政厅收到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后,提出分配意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分配下达革命老区县财政局,同时抄送财政部和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九条革命老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项目库情况和所得分配资金,提出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意见,设置项目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省财政厅根据革命老区县报送的项目情况和绩效目标,向财政部提报全省革命老区县项目资金分配意见和资金整体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革命老区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依责加强项目执行管理,指导做好项目申报、实施、检查、验收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革命老区县项目主管部门是加快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为资金及时拨付创造条件,及时掌握并定期向革命老区县财政部门通报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革命老区县财政部门应及时监控支出进度,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并落实支出责任。
第十三条革命老区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指标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剂预算的,应当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革命老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结转结余资金处理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革命老区县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革命老区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革命老区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革命老区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革命老区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带动新增销售收入、重点新产品开发数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严格审核革命老区县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形成全省上年度项目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十八条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革命老区县财政部门将本地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逐项说明评分理由的绩效评价指标表(见附表)、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1月15日之前报送省财政厅。对于无故不按时提报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和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县区,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将全省上年度项目整体绩效报告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省财政厅将审核认定的革命老区县绩效评价得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五章 宣传公告
第十九条革命老区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本行政区域使用资金的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度本行政区域使用资金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等,同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使用资金的总体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支出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革命老区县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社会公益事业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革命老区县项目主管部门、革命老区县财政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革命老区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革命老区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革命老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革命老区县财政部门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对评审结果负责,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监督。革命老区县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监督和管理,推动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监管。分配、管理、使用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管理、使用资金,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黑龙江省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23〕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黑龙江省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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