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
根据有关规定,现就修改部分文件条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13号)
删除“三”中“和经测试合格领取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的人员”
删除“五”中“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统一收取,省与各市(行署)不进行分成”
删除“六”中“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将“七、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分成比例缴入同级国库,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42款‘教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修改为“七、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规定,按规定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相应的政府收入科目填列,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删除文件标题、首段倒数第2行和“一”“四”中“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二、《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变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报名考试费收费主体的批复》(黑财综〔2013〕181号)
将“三、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报名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修改为“三、专升本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相应的政府收入科目填列,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删除“四”中“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
将文件标题、“一”“二”中“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报名考试费”修改为“专升本考试费”。
三、《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办普通高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黑财综〔2017〕70号)
将“五、公办普通高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学校办学需要予以核拨。”修改为“五、公办普通高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相应的政府收入科目填列,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学校办学需要予以核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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