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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 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黑财规审〔2022〕26号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发布时间:2022-10-31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民宗(民族)局,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县(市)支行,省内各金融机构:

现将《黑龙江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2022年10月28日

黑龙江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支持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民委 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民贸民品生产贷款给予贴息支持的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为确保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有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贷款审核发放及引导资金审核拨付职责,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引导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民宗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做好引导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当地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确保财政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六条 省民宗委负责组织认定民贸企业,按照国家要求配合开展民品企业相关认定工作,审核汇总地方上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指导市县民族工作部门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工作,对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协同省财政厅加强引导资金绩效管理。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严格把关,做好引导资金申请、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民贸民品企业资格符合相关认定条件,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及贴息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对贷款相关申请资料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七条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政策,指导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展审核管理等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发放民贸民品贷款执行利率及期限等政策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请引导资金计算是否准确、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和期限是否合规等。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申请、发放及贷后审查的监督管理,确保贷款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进一步完善民贸民品生产贷款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在承贷过程中,若不能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可取消其承贷资格。

第三章 贴息范围、利率及额度

第九条 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

(一)民族贸易贷款。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省、市(地)级民族贸易公司承担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我省民族贸易企业按照省民宗委确定的我省民族贸易企业名单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我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按照国家民委确定的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执行。

第十条 民贸民品生产贷款利率参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承贷机构可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与民贸民品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具体的加减点数值。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年利率不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比例给予贴息,实际贴息利率以省级核定贴息利率为准。

第十二条 民贸民品企业申请引导资金为该企业一个年度内多笔贷款贴息之和。具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某企业申请引导资金=∑(该企业单笔贷款本金金额×申请贴息率(2.88%)×贴息天数/360)

省财政厅对上一年度新发生的、按期或提前还款的民贸民品生产贷款给予贴息支持。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

民贸民品企业的同笔贷款,财政部门贴息总和不得超过贷款利息之和。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各市县申请引导资金规模进行审核汇总后,根据当年财政安排引导资金额度,核定实际贴息利率。如审核后的申请引导资金规模在当年财政安排额度以内,以2.88%为核定贴息利率;如超过当年财政安排额度,则以安排额度为上限,相应调整核定贴息利率。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核定贴息利率=(当年财政安排资金额度/∑各市县申请引导资金规模)×2.88%

第十四条 市县核定引导资金规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某市县核定引导资金规模=该市县申请引导资金规模×核定贴息利率/2.88%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采取企业先付息、财政后补助的方式,我省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资金补助情况统筹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省级财政支持的基础上,适当安排财政资金给予企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补助支持。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资金申报通知,及时组织当地民贸民品企业进行申报。市县民族工作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申请引导资金企业的资格和贷款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和把关。重点审核贷款是否符合规定范围,用途是否合规,有无虚报、挪用等问题。市县财政、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接到申报通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认定工作,向省民宗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报送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省民宗委会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对各市县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汇总。省财政厅依据复核结果,会同省民宗委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形成引导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履行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省财政厅安排拨付引导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资金后,应及时拨付到民贸民品企业。

第十八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和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情况和材料,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引导资金管理,积极接受并配合审计和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分配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省民宗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国家民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报送我省上一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及政策实施情况(详见财预〔2022〕76号文件附件1、2)。省民宗委对上报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照《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和本细则规定,加强贴息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及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审核、分配、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企业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以及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宗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2025年。实施期限届满前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作出调整。《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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