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供应商,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9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以下简称“电子保函”)是指以使用CA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为介质,为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供投标保证,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网”)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包括银行保函、保险保单、担保保函等。
第三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通过省政府采购网申请开具电子保函。
第四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开征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可开展非融资担保类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以下简称“担保方”),经审核合格后,担保方通过省政府采购网为供应商在线开具电子保函。
第五条 按照“交易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采取电子保函方式参与投标(响应),并自由选择担保方;担保方自主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电子保函服务;供应商和担保方通过双向选择自愿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双方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及电子保函的风险。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为推行电子保函提供技术支撑,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章 担保方管理
第七条 担保方应承诺履行电子保函明确的担保责任。
第八条 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开展电子保函业务的担保方由黑龙江省财政厅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公开征集。黑龙江省财政厅对担保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担保方名单和有关信息在省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担保方签署《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业务担保方承诺函》,有效期一年。担保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担保方资质;
(二)具体方案及产品管理办法;
(三)业务流程及联系方式;
(四)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五)服务收费标准;
(六)与省政府采购网技术对接方式与方案;
(七)申请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 担保方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网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公示或告知电子保函业务相关信息,包括授信额度、审核出具保函情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
第十条 担保方在受理开函申请时,应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及相关当事人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十一条 担保方应具备在线受理开函申请、签发电子保函的能力和资质,提供在线理赔申请渠道并及时在线反馈理赔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开具的电子保函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担保方应在供应商提出开具电子保函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申请当日)为供应商开具电子保函;
(二)在保函有效期内,经财政监管部门认定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反采购文件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采购人有权提出索赔申请,担保方应在接到索赔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申请当日)办结;
(三)担保方应定期向财政部门反馈电子保函业务的开展情况,包括存在问题和改进方案等。
第十三条 担保方应确保在项目开标前,允许并接受供应商查询、下载、打印电子保函;开标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查询、解密供应商的电子保函,对电子保函进行核验。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整理并发布担保方反馈的电子保函数据,包括通过率、费率、受理时效等,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选择担保方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担保方不得对已开具的电子保函单方面提出退保、注销等要求。确需退保、注销的,应向采购人、供应商提出申请,经采购人、供应商同意后解除担保关系。
第三章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推动电子保函的应用,鼓励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替代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不得对办理电子保函业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七条 采购人未在电子保函有效期满前提出索赔申请的,由担保方注销电子保函,采购人不得对注销的电子保函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网开具电子保函,以保证开具电子保函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第十九条 供应商采用电子保函作为保证方式的,须了解担保方开函服务的工作周期,并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省政府采购网按照“一项目一保函”的原则申请开具电子保函,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供应商不得对已开具的电子保函单方面提出退保、注销等要求。确需退保、注销的,应向采购人、担保方提出申请,经采购人、担保方同意后解除担保关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担保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三年内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开展电子保函业务的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供应商提供虚假电子保函的;
(二)发布不实的通过率、费率、受理时效等信息的;
(三)未按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四)被供应商投诉成立3次以上的;
(五)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等较大运营风险的;
(六)泄露政府采购项目及相关当事人信息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采用电子保函作为保证方式的供应商,设置其他资信证明条件的;
(二)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开具电子保函担保方的;
(三)对办理电子保函业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
(四)对核验发现的虚假电子保函情况未及时上报财政监管部门的。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提供虚假电子保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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