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各监管分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保险公司:
《黑龙江省推进种植业农业保险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2024年10月11日
黑龙江省推进种植业农业保险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稳定器”和“定心丸”作用,进一步提升种植业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推动种植业农业保险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种粮农民收益,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民政策效应,结合我省农业保险发展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立足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以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和运行机制为抓手,助力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突出地方主责、体现激励导向,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商业性农业保险为辅,持续推动种植业农业保险提高覆盖率,稳步提升保障水平,做到“能保尽保、愿保尽保”。种植业农业保险覆盖率由2023年的70%提高到2026年的85%,年均增长5%。其中,三大主粮和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覆盖率由32%达到50%,年均增长6%。
二、任务措施
(一)稳步提高种植业保险覆盖率。各级政府要加大种植业农业保险工作力度,对标2026年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按年度分解下达目标,切实提高种植业保险覆盖率,争取2024至2026年全省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分别达到75%、80%、85%。〔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金融监管局、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均需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不再列出。〕
(二)全面提高种植业保险保障水平。自2024年起,在全省全面实施三大主粮和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全省种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险种投保。各级政府要紧跟种植业农业保险发展趋势,大力推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工作,实现三大主粮和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覆盖率逐年提升,争取2024至2026年分别达到38%、44%、5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金融监管局、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严格落实补贴资金分担机制。对三大粮食作物和大豆保险补贴,中央、省级和县级财政分别按照45%、25%、10%的比例承担保费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脱贫户投保的个人承担的保费由省级财政按照物化成本最低档次给予全额补贴。各级政府要加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投入力度,建立预算保障机制,提前统计下一年度农户承保意愿,按照“能保尽保、愿保尽保”原则,编制年度承保预算,足额安排地方应承担的保费补贴,着力解决农民“保不全”问题。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优先安排用于粮食种植业农业保险地方配套保费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四)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自2024年起,对三大粮食作物和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覆盖率大于50%的市县,其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覆盖率超过50%以上部分,省级财政补贴比例由25%提高至30%,县级财政补贴比例由10%下调至5%,减轻县级配套支出负担,着力解决县级“担不动”的问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五)强化补贴资金管理。各地政府对保费补贴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建立保费补贴资金备查账。保险机构应及时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并提供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的申请材料和保单级数据。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补贴资金审核、申请和拨付管理,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对拖欠保费补贴资金超过3个月的,省级财政将通过上解和扣减市县转移支付等方式收回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省级保险机构。对拖欠保费市县不予分配当年地方优势特色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奖补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六)建立多档次保险保障机制。考虑不同地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生产方式差异以及成本价格变化等因素,参考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最新发布的农产品成本收益数值,确定多档次保险产品,反映农业生产成本的差异化保险金额,为规模经营主体和普通散户提供差异化保险方案,给予不同生产经营主体保险保障水平的选择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金融监管局、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七)完善保险费率动态厘定机制。督促保险机构综合考虑地区风险差异、历年赔付情况等原因,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不断完善保险条款。在风险可控、经营可持续前提下,依法适当减费让利,降低农户参保负担,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金融监管局、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八)发展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上,发挥商业性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的作用,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保障重点的农业保险体系。依托农业农村特色资源,创新开展适应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保险服务,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鼓励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发挥保单增信功能,拓宽农民融资渠道,调动农民承保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黑龙江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证监局、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九)推动机构提升农险服务水平。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保险机构完善基层服务网络,实现乡镇、村居保险服务100%全覆盖。鼓励保险机构选聘协办人员或协办机构,提升服务能力与业务规模适配性,提高承保理赔的精准度和时效性,增强农民获得感。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农业保险科技投入,发挥气象在种植业保险中的科技支撑作用,加强对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科技手段的运用,推动查勘理赔手段创新,通过线上化、信息化手段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能力和效率。〔责任单位:黑龙江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十)推进机构加大防灾减损投入。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保险机构强化风险减量服务能力建设,探索建立风险减量长效机制和高效运作模式,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为农户提供风险减量服务,提高服务质效。保险机构要强化与农业防灾减损体系的协同,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防灾减损工作,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密切合作,提前做好极端天气预警、灾时快速响应、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帮助农户做好灾害防治。〔责任单位:黑龙江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十一)持续提升农业保险理赔质效。金融监管部门要主动监测保险机构理赔进度,要求保险机构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应赔尽赔、能赔快赔,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户。督导保险机构定期开展风险排查,摸清风险底数,及时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保护农户合法权益。遇到特大灾害情形,保险机构要积极响应号召协助政府开展防灾救灾工作,紧急启动绿色通道,实行预赔付机制。〔责任单位:黑龙江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十二)加强保险机构遴选管理。着力优化农业保险市场布局,严格落实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遴选管理要求,坚持适度竞争,兼顾保险经营成本,突出地区资源产业结构特点,合理确定农业保险机构数量,科学划分承保区域。保险机构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支持鼓励协办费用不超过4%。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险机构承担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认真做好数据留痕管理,对承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金融监管局、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十三)加强农业保险综合数据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化平台作用,归集整合财政、农业、金融监管、发改、统计、气象等部门及保险机构的涉农数据资源和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对数据信息和承保业务进行合规校验、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为政府决策、补贴资金监管、费率拟定、绩效评价等提供数据支撑和信息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统计局、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农业保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加强对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积极开展对上争取,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的大力支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本地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夯实基础,合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为当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责任单位: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强化绩效管理。按照《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每年度对各地和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保险机构遴选、省级资金分配、奖励评优、政策先行先试等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市县农业保险工作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通报。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农业保险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金融监管局,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强化政策宣传。紧密结合农业生产规律和农民生活特点,深入宣传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让广大农户及时了解农险惠民政策,知道“怎么保、如何赔”,不断增强农户参保意识。定期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农险理赔专业技能,培养基层农险业务骨干,提升协办队伍业务能力和服务能力,做好农险服务“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严厉查处农业保险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部门(单位)、保险机构、参保主体等组织和个人,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扰乱市场秩序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黑龙江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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