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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黑财规审〔2022〕16号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2022-09-27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推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号)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对《黑龙江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20〕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9月26日

黑龙江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推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号)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省、市(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方面资金。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遵循事权清晰、权责匹配;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年度预算的编制并下达预算指标,组织做好全省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地)、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编制、实施及审核,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按要求做好全省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规定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做好本市县绩效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本级资金管理制度。按照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市县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补助基础上,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发行债券等渠道,安排必要的农田建设资金。会同主管部门研究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

(四)市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农田建设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的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和本市县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市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负责落实项目建后资产的管理责任主体、管护机制及合理的管护经费筹集使用管理等工作。

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应按集中连片、旱能灌、涝能排、旱涝保收、高效稳产的总体要求,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及相关规定的范畴内,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建设内容。

第五条 市县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夯实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础,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内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

第七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八条 项目县(市、区)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在省下达的中央农田补助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单个项目中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在中央财政资金足额列支的基础上,其余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本级财政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中解决。

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局所需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由市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列支。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偿还债务、建后管护费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更不得用于其他部门实施农田项目的配套支出。

第四章 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省级对市县的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除原脱贫县和开展创新试点的项目外,结合各地规划储备项目情况,结合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建设任务,主要按因素法分配,并根据粮食产量、耕地面积、绩效评价结果、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个别确需实行省级管理的项目,可采取项目法分配。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高效节水灌溉任务、上一年度高标准农田损毁情况、上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上一年度市县本级财政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分别为70%、7%、5%、8%、10%。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已于2021年底按照原因素分解下达,本条的因素法从2023年的任务和资金分配开始执行。

第十条 安排给脱贫县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黑财农〔2021〕109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按要求统筹相关渠道的农田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其他市县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支出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在收到国家下达我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后,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配建设和工作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提报给省财政厅并联合履行省政府报批程序,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将资金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目标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级农业农村局。具体审批事项,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三条 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支持农田建设相关资金时,加强与省下达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重要绩效依据,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督促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监督检查信息共享机制。积极采取不定期检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措施,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项目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安排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政策到期后,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作出调整。《黑龙江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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