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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鸡西老年大学继续收取学费的批复

文号:黑财税〔2024〕43号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9-29

鸡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鸡西市财政局、鸡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鸡西开放大学(鸡西老年大学)申请收费项目立项的请示》(鸡财呈〔2024〕139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鸡西老年大学在开展老年人教学工作中继续向学员收取学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老年大学学费。

二、收费单位:鸡西开放大学(鸡西老年大学)。

三、收费对象:接受鸡西开放大学(鸡西老年大学)老年教育的学员。

四、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老年大学收费标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联〔2017〕3号)相关规定核定。

五、收费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六、老年大学学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的政府收入科目,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七、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执行期限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9月30日止。期满如需继续收费,请你市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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