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省直预算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开展了2023—2024年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确定了入围供应商,可供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使用。为做好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成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供应商入围工作
本次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共14家,按20%比例淘汰供应商3家,最终共成功入围供应商11家,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已与11家入围供应商签订了框架协议,实施期限为2年,自2023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本次入围供应商分别为(排名不分先后):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五)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九)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十一)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二、推进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合同授予工作
目前,黑龙江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省本级采购单位可以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框架协议”专栏,采用“直接选定”成交方式在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入围供应商中自行选择成交供应商(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同时,自2023年6月10日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服务工程超市”和“定点采购”两个专区停止公务用车车辆保险采购服务。
三、有关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全省“一张网”的总体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本级公务车车辆保险服务框架协议征集结果。各级财政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应积极协调本区域内的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分支机构,将其作为入围供应商的代理商纳入框架协议合同授予范围,为本级预算单位提供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省本级11家入围供应商未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本地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当地需求的市县,可自行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工作,征集结果仅适用本级预算单位使用。自2023年6月10日起,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均须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执行。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服务电话:400-998-5566按5转1。
附件:1.黑龙江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操作手册采购人版
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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