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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改革发展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1〕6号)

文号:黑财规审〔2021〕6号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2-04-16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中省直有关单位,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

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要求,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16日

黑龙江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和指导各级林草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负责对天保工程区有关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上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初审后呈报省财政厅。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笫六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方面。

第七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管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是对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林规发〔2011〕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非国有的地方公益林,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国家级公益林和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以及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其中:

(一)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包括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是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所发生的支出。国有林管护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管护补助支出包括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国有公益林管护支出是对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补助支出,资金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劳务补助、社会保险补助、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档案管理、护林设施、验收等方面。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公共管护支出每年按不高于管护补助3%安排,省级统筹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评价、监测体系建设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三)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是指政策到期符合国家级公益林界定条件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发放管护补助。

森林资源监测、护林设施建设等,要编制实施方案,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批复、建设、管理程序。各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建立项目库,加强资金监管。

笫八条 国土绿化支出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以及木本油料营造等。其中:

(一)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良种繁育补助是指用于对良种生产、调查、选育、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二)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等,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各地开展乡村绿化按确定的折算面积予以补助。

(三)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抚育对象为国有林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

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亩每年补助20元,总计补助不超过100元。各资金使用单位可结合实际,落实抚育地块,签订抚育合同,将抚育补助资金发放到退耕还林户,用于提高退耕还生态林的林分质量。

县级林业局、森工林业局有限公司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中,以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省、市两级不得提取上述费用。

第九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含湿地类型)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与相关治理,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

第十条 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湿地保护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生产救灾等林业防灾减灾,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保护补偿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不含国家公园内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等。其中:

(一)湿地保护修复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湿地保护与恢复是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下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植被恢复、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拆除围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增加湿地面积,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以及开展必要的监测、巡护、宣教等活动。

退耕还湿是在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没有权属争议、不属于基本农田、不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且具有还湿水源保障条件的耕地或目前围垦难度大、功能持续退化、生态状况恶化、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的湿地实施退耕还湿。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补偿对象主要是属于基本农田和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履行湿地保护义务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人,也可用于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湿地保护恢复补助,或因保护湿地遭受损失或受到影响的湿地周边社区(村组)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整治等方面的支出。受损补偿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林业防灾减灾包括森林和草原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林业生产救灾。

森林和草原防火是指监测、预防和早期火情处置扑救等相关支出。包括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支出,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支出。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国家重点管理的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森林鼠(兔)害、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本省区域内重点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监测、除治。主要内容包括用于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防治,主要用于物资设备购置、药剂采购、劳务用工支出、购买服务等。

林业生产救灾是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

(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不包含国家公园内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繁育、放归自然等拯救保护措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繁育、培植以及回归原生境等拯救保护措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长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补偿等。

(四)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是指围绕林业草原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对技术的重大需求,在林草良种培育、质量精准提升、林草生态保护修复、林草灾害防控、自然保护地建设、木竹材和林化产品加工利用、林草机械、林草信息化建设等领域开展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

第十一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可形成实物工作量的,纳入项目库管理范围,包括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规模化防沙试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木本油料营造、低产低效林改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等。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未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承担试点或改革任务的可以采取定额补助。森林资源管护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抚育、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支出,按照工作任务、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他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绩效、政策等因素分配。

第十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结合工作任务和政策因素,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脱贫攻坚有关政策实施期内,向深度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倾斜。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于每年6月15日前,向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报送本地下一年度任务计划。任务计划应当与本地林业草原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根据重要程度排序。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计数,按规定时间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提出天保工程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报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方案经省政府审批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天保工程区项目资金直接下达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资金下达文件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黑龙江省监管局。

第十七条 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后,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达当年任务计划。

第十八条 接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分解下达,确保工作任务完成。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草原部门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笫二十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天保二期实施方案》、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时间,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域目标绩效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接到中央下达的绩效目标后,财政厅按照随财政部下达的当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

笫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笫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包括以下依据:

(一)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二)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查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 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对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区、公园,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省农垦总局,东北农业大学,省林科院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

第三十二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进行监管。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森工集团等省级单位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各地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并参照本办法执行。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厅、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17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厅、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16号)同时废止。此前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原省森工总局发布的关于林业改革发展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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