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相关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
为做好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和偿付工作,现将《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日
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
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金发〔2020〕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26号)《关于延长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政策期限的通知》(黑金发〔2020〕42号),以及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的《关于省级财政疫情期间出台相关政策后续执行问题的请示》(财阅〔2020〕543号)《关于对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的通知》(黑金发〔2020〕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在省财政厅、相关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签订《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后,省级财政按确定比例向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付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风险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补偿对象。风险补偿政策实施期间,对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发放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贷款提供担保并发生损失的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的机构。
第五条 补偿标准。风险补偿实行“单笔赔付、总额限制”方式。“单笔赔付”是指单笔贷款逾期60天时,按单笔贷款未偿还本金余额,由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三方以7:2:1的比例分担,风险补偿资金承担70%。其中,对纳入再担保机构再担保业务范围的不良贷款(即单笔贷款逾期60天),风险补偿资金承担单笔未偿还贷款本金30%,剩余的40%由再担保机构以再担保方式给予补偿,对再担保机构承担的40%部分中未获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融担基金”)补偿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全额补偿。
风险补偿资金以黑龙江省辖内银行机构总行或省级分行为单位,设定赔付上限。对完成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具体标准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9号)执行)的,按照“三方协议”项下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贷款总额的10%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对未完成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的,按照贷款总额的5%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当笔业务超过赔付上限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核拨与追偿
第六条 参与风险补偿的担保贷款总额的确定。风险补偿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辖内贷款银行总行或省行、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黑金发〔2020〕12号、26号和42号文件相关规定的贷款进行汇总封盘。
发生以下情况的不得享受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一)不符合黑金发〔2020〕12号、26号和42号文件相关规定的贷款;
(二)银行机构发放贷款合同与放款凭证不一致的;
(三)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代偿条件的。
第七条 补偿资金申请程序。当单笔贷款逾期60天后,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部分先由银行机构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代偿,再由融资担保机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由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进行补偿。
第八条 当银行机构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如下资料:
(一)代偿通知书(附件1、2);
(二)《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银行申请担保机构代偿总表》《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银行申请担保机构代偿表》(附件3);
(三)贷款账户明细;
(四)代偿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自2021年第一季度开始,每月10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风险补偿资金,对代偿金额较大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可预拨一定额度。如银行解除担保机构担保责任的日期延后,补偿截止日也相应顺延。申报材料包括: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经与合作银行省(总)行共同盖章确认的《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银行申请担保机构代偿总表》《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银行申请担保机构代偿表》(附件3);
(三)融资担保机构向银行出具的代偿凭证、每笔业务担保函或保证合同复印件;银行机构申请的每笔代偿贷款的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复印件;
(四)合作银行机构每笔不良贷款尽调报告复印件;
(五)再担保机构需提供融资担保机构该笔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风险补偿范围的证明文件;
(六)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账户信息。
第十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上述资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后形成《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总表》《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4),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报省财政厅并提出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收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后,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至相应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同时将拨付情况抄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追偿。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应协同采取措施积极督促贷款企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2:1比例优先分配给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弥补损失。银行收回损失贷款本息、融资担保机构收回全部代偿本金及相应违约金后15日内,对于再担保机构未承担再担保责任的追偿项目,剩余追偿所得统一由融资担保机构全部归还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账户即省财政厅指定账户;对于再担保机构承担再担保责任的追偿项目,融资担保机构应将追偿所得按再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归还再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在全部完成归还国家融担基金部分后15日内,融资担保机构将全部剩余资金归还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
再担保机构就本办法所规定的担保贷款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获得再担保代偿补偿金后,与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清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与绩效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和追偿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审核锁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期间的贷款情况,审核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情况,并向省财政厅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负责督促融资担保机构追偿资金的归还。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黑龙江银保监局负责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及各相关担保机构提供反映银行机构完成2020年度“两增”目标相关情况的材料。
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风险补偿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沟通,建立相互通报代偿项目各自追偿情况的制度。有关部门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调取代偿项目相关资料、委托第三方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核。对虚报、冒领等骗取风险补偿资金,不及时分配、返还追偿款的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将通过取消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资格、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政策内容如发生调整,本办法将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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