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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黑财采投处〔2024〕128号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4-09-23

投诉人:哈尔滨宗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13837号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南岗区长江路130-6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五路1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音乐数字教学实训室设备项目(项目编号:〔230001〕SC〔TP〕20240018)(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6月4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6月20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6月20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一)本项目内第2项产品教师智慧电钢琴及第5项产品学生无电智慧电钢琴,以上两款产品参数均要求具备“不小于23寸1080P高分辨率一体机触控功能液晶显示屏”,中标单位所响应产品并无节能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本项目符合性审查所要求的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移交财政部门处理。

(二)中标单位提供的第2-13、15项产品制造商均为“北京洲洋华乐科技有限公司”,第14项产品制造商为“香河慕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洲洋华乐科技有限公司”为软件开发公司顺带销售其他产品,并不具备本项目内第2、5、6、7、8、10、11、12、13、15项产品的生产能力,只具备销售资格。“香河慕腾科技有限公司”同样为销售企业,并不具备生产能力,以上2家企业根本不可能作为制造商生产出这些产品。根据工商局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就算不需额外许可的项目,在日常经营中也需在经营范围中有所体现,超经营范围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中标单位黑龙江博沃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移交财政部门处理。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核实,谈判文件具体参数要求“教师智慧电钢琴、学生无电智慧电钢琴”具备“显示屏”,并规定“本品为定制化产品,无需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品牌型号请响应为所投电钢琴的品牌型号”。成交供应商(黑龙江博沃斯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公告》(2022年第34号)中《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目录清单》的规定,电子琴已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经查证,根据成交供应商(黑龙江博沃斯科技有限公司)回函,以及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官网查询证实,成交供应商(黑龙江博沃斯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电钢琴配件显示屏已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成交供应商(黑龙江博沃斯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明确“教师智慧电钢琴(品牌:洲洋华乐、规格型号:821P9)、学生无电智慧电钢琴(品牌:洲洋华乐、规格型号:821P3)、耳机(品牌:洲洋华乐、规格型号:A10)、琴凳(品牌:洲洋华乐、规格型号:HY-QD)、教师演奏示范仪(品牌:洲洋华乐、规格型号:HY-T90U)、POE网络交换机(品牌:洲洋华乐、规格型号:HY-2637)、千兆交换机(品牌:洲洋华乐、规格型号:HY-SG1005D)、音响系统(品牌:洲洋华乐、规格型号:HY-YX100)、教师操作台(品牌:洲洋华乐、规格型号:HY-CZT200/80/75)、学生指法采集仪(品牌:洲洋华乐、规格型号:HY-S90U)”制造商为北京洲洋华乐科技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函询,其复函证实上述产品为其制造;成交供应商(黑龙江博沃斯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明确“机柜(品牌:慕胜华腾、规格型号:A9.6622)”制造商为香河慕腾科技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函询,其复函证实以上产品为其制造。上述产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规定,不应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生产能力。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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