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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黑财农〔2024〕156号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2024-09-06

有关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黑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9月6日


黑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4〕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通知、项目评审结果和项目建设情况评估结果进行分配。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工作。

(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项目资金用途,指导申报县加强项目谋划,负责项目论证和储备入库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级竞争性评选方案,共同组织省级竞争性评选。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起草报请省政府的请示和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推荐申报的报告,提出资金项目管理年度预算申请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指导项目县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资金使用管理、日常绩效管理和经验总结宣传工作,指导项目县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细化量化项目绩效指标和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国家评估和问题整改工作。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分配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建设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论证、申报推荐、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编订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经验总结宣传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的革命老区县,优先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革命老区县。革命老区县应选择具备一定发展基础、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若干连片的乡镇或行政村,集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开展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等。加大项目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等其他渠道资金的统筹力度,同一实施内容不应重复支持。

严格规范资金使用范围,突出彩票公益金的公益性特征,支持的农业特色产业项目,要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明确预期效果。支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项目,要加强必要性论证,科学选择建设内容,合理控制建设标准,符合当地实际和发展阶段。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社会福利、救济补助,公务用车及通讯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等相关费用,弥补企业亏损和预算支出缺口,罚款、捐款、偿还债务和垫资,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有完善联农带农机制的产业项目除外),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建设“门墙亭廊栏”等景观工程、形象工程,以及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等。


          第三章 项目论证、储备和评选


第七条申报县应结合县域发展规划、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农业特色产业布局和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做好项目论证和申报入库储备工作。省级建立完善项目库,各市县要充分做好项目论证和入库储备工作。按照“论证成熟一个,申报入库储备一个”的原则,每季度末向省农业农村厅提报项目论证入库储备申请。省农业农村厅商相关部门对项目规划建设是否存在“非农化”“非粮化”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等情况进行复核,督促项目所在县确认完善相关承诺书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竞争立项机制,从县级申报项目中择优遴选推荐对象,省级申报推荐对象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

(一)县级自主申报。以县级人民政府为申报责任主体,科学编制项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申报书》中要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渠道、分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提炼项目主题,充分体现当地自然地域、人文历史、发展方向等特色。准确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表、绩效目标表、项目安排计划表,根据具体项目建设内容逐个细化形成具体绩效目标。

(二)市级审核推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申报书》进行审核推荐,联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参加省级竞争性评选。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报送的相关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项目不成熟的,可以少推荐或者不推荐。

(三)省级竞争评选。省级竞争评选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组织实施,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当年分配我省申报名额数量,结合专家综合评审结果,优中选优确定拟申报对象,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向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报送。

(四)国家综合评定。省农业农村厅指导申报推荐县进行国家评审答辩准备,按照国家评审反馈意见,完成《申报书》修改完善工作,报送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作为开展日常工作监测和后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确定和支持原则


第九条项目申报县要扎实做好项目谋划工作,应选择具备一定发展基础、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若干连片的乡镇或行政村作为项目实施区。项目建设要依托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发展基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围绕农民想干、愿意干、能参与的事谋划实施项目。

第十条项目谋划要突出红色主题,项目申报县要加强红色资源的挖掘、开发、保护、利用,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在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充分体现红色元素。充分发挥革命老区资源禀赋、红色文化独特优势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引领作用。通过项目建设推动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补齐乡村基础设施短板弱项,弘扬传承红色文化,增强革命老区和老区人民内生发展动力。

第十一条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在省级推荐申报的基础上进行联合评审,按照差额申报、竞争评审、择优遴选的方式,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突出要素保障、联农带农的原则确定支持对象,对前期准备充分、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五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编制本级项目资金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按照国家评审后确定支持的项目个数实行定额测算分配,分两年拨付到位,第一年安排首批补助资金,第二年补助资金由国家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确定是否安排。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项目资金预算通知下达后,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和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履行审批程序后,由省财政厅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和相关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实施、验收和管护


第十六条国家评审结果下达后,项目所在县要立即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强化组织保障,加快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依据调整完善后的备案《申报书》,科学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召开项目建设动员部署会,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履行政府承诺,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确保项目尽快落地见效、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实现绩效目标产出。

第十七条项目县要严格按照《申报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建设实施内容,实施过程中确需对《申报书》内容调整的,由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呈报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备案后,方可调整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竣工后,项目县要在30日内完成项目验收结算工作,形成验收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由省农业农村厅成立省市联合检查组对竣工项目进行复检。

第十九条明确资产权属及利益分配。项目县对项目资金形成的设施、设备资产,具备条件的原则上确权给村集体,除到户类项目外不得直接确权到经营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资产要建立经营主体与村集体、农户之间的合理利益联结机制,避免简单收益分红。

第二十条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和后续运营管护责任。细化项目经营管理方式和管护措施等,及时组织公示公告,确保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县级相关行业部门要定期做好项目内业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及时进行分类归档备查。


            第七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规范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度,通过实地督导检查等方式,分析研判项目建设形势,及时组织项目验收,为财政部门分配、审核和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或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不得重复申请该项资金支持。各级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项目招投标、验收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总体支出规模及来源结构、实施的具体项目内容、地区、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等。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属性。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做好绩效目标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七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农业农村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九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

第三十条项目所在县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自评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绩效评价等情况,做好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对各省的年度项目建设情况综合评估准备工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主动加强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申报推荐市县、省级主管部门、各市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荐申报市县对其提交申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项目县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项目所在县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和实现绩效目标的主体责任。建立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项目要素保障机制和项目协调推进机制,推动项目批复后尽快落地实施发挥作用。

(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指导工作,履行财会监督责任,适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工作,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

(三)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和组织项目实施工作,按申报备案计划组织项目建设,及时提出资金支出申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给予项目管理资金支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农〔2021〕132号)和《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示范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乡振联〔20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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