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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哈尔滨老年人大学继续收取学费的批复

文号: 黑财税〔2024〕35号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8-29

哈尔滨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关于哈尔滨老年人大学学费继续立项的请示》(哈财法呈〔2024〕577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哈尔滨老年人大学在开展老年人教学工作中继续向学员收取学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哈尔滨老年人大学学费。

二、收费单位:哈尔滨老年人大学。

三、收费对象:接受哈尔滨老年人大学老年教育的学员。

四、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老年大学收费标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联〔2017〕3号)相关规定核定。

五、收费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六、哈尔滨老年人大学学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的政府收入科目,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用于补充学校教学经费不足。

七、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执行期限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9年8月31日止。期满如需继续收费,请你市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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