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0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98号)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每年根据财政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药品监管的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配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补助资金预算并下达,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等。
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制定补助资金省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各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具体项目实施工作等。
各市(地)、县(市)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编报本行政区域绩效目标并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食品药品抽查检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食品风险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注册备案核查等监管工作支出,以及与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及运维、人员队伍建设等支出。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外事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体现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政策和工作重点。
(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照食品药品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分配。各级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实施分级管理。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激励和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监管经费、队伍建设经费和监管建设经费。补助资金分配比例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下达我省食品、药品工作任务量共同协商确定。补助资金具体采用任务量法和因素法相结合进行分配。
第八条 补助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食品药品项目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监管工作配合度、获得补助市县财政状况等。
省本级补助资金按照据实据效分配,根据食品药品项目工作任务量确定。
对市县转移支付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10%)、业务因素(50%)、绩效因素(20%)、监管工作配合度(20%)。按上述权重计算后依据市县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确定补助资金。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省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可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根据中央下达补助资金指标,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资金审批程序,在30日内分解下达到省级预算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分别设定省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审核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各市(地)、县(市)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设定本行政区域的绩效目标,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要求分别报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财政厅在下达预算指标时,同步下达相应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和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各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年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确保专款专用。补助资金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末未支出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市(地)、县(市)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对各级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各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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