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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0〕2号)

文号:黑财规审〔2020〕2号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发布时间:2020-02-28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民宗局、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县(市)支行:

为加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支持力度,结合《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民委 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有关要求,我们对2019年出台的《黑龙江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尽快转发至辖区内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2020年2月27日

黑龙江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支持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对地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的通知》(财预〔2019〕87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民委 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生产贷款),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发放给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流动资金生产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民贸民品生产贷款给予贴息支持的资金。

第二章 贴息范围、利率及额度

第四条 享受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政策的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范围为:

(一)民族贸易贷款,限于在民族贸易县内登记注册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营业务是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且上述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的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我省民族贸易企业名单按照省民宗委确定的我省民族贸易企业名单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14年版)》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我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按照国家部委确定的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执行。

第五条 民贸民品生产贷款利率参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承贷机构可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与民贸民品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具体的加减点数值。

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年利率不高于2.88%的比例给予贴息,实际贴息利率以省级核定贴息利率为准。

第七条 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为该企业一个年度内多笔贷款贴息之和。具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某企业申请贴息引导支持资金=∑(该企业单笔贷款本金金额×申请贴息率(2.88%)×贴息天数/365)

省财政厅对上一年度新发生的、按期或提前还款的民贸民品生产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于未按期还款的逾期贷款,财政部门不给予贴息支持。

对于进口押汇、进口T/T融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保理、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等由银行直接向受益人付款的贸易融资贷款,财政部门不给予贴息支持。

民贸民品企业的同笔贷款,财政部门贴息总和不得超过贷款利息之和。

第八条 省财政厅对各市县申请贴息引导支持资金规模进行审核汇总后,根据当年财政安排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额度,核定实际贴息利率。如审核后的申请贴息引导支持资金规模在当年财政安排额度以内,以2.88%为核定贴息利率;如超过当年财政安排额度,则以安排额度为上限,相应调整核定贴息利率。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核定贴息利率=(当年财政安排资金额度/∑各市县申请贴息引导支持资金规模)×2.88%

第九条 市县核定贴息引导支持资金规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某市县核定贴息引导支持资金规模=该市县申请贴息引导支持资金规模×核定贴息利率/2.88%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采取企业先付息、财政后补助的方式,我省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补助情况统筹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省级财政支持的基础上,适当安排财政资金给予企业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补助支持。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申报资金通知,及时组织当地民贸民品企业进行申报。当地民族工作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申请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企业的资格和贷款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和把关。重点审核贷款是否符合规定范围,用途是否合规,有无虚报、挪用等问题。当地财政、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接到申报通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认定工作,向省民宗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报送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省民宗委会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对各市县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汇总。省财政厅依据复核结果,会同省民宗委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形成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安排意见,上报省政府履行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省财政厅安排拨付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资金后,应及时拨付到民贸民品企业。

第十三条 申请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的企业和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情况和材料,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履职尽责,切实加强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积极接受并配合审计和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民宗委负责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民宗委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向省财政厅和省民宗委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为确保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政策落实,有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贷款审核发放及贴息引导支持资金审核拨付职责,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确保财政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严格把关,做好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申请、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民贸民品企业资格符合相关认定条件,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及贴息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对贷款相关申请资料,应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发放民贸民品贷款执行利率及期限等政策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请贴息引导支持资金计算是否准确、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和期限是否合规等。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申请、发放及贷后审查的监督管理,确保贷款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进一步完善民贸民品生产贷款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在承贷过程中,若不能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可取消其承贷机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8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黑龙江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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