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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8号)

文号:黑财规审〔2019〕18号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9-12-18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管理意识,全面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保障党和政府政权运转、履行公共职能、发展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是有效控制政府治理成本,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打造节约型社会、效能型政府、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管理制度和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管理使用不规范,基础工作薄弱,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各单位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紧迫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财政部门要强化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职责。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体制,加强对资产管理制度、规则、标准、流程等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充分发挥部门和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重要资产处置、管理等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各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行政监管或行业管理优势,研究拟定本行业资产配置、处置标准体系,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建立并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

各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和落实资产内部控制、日常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在岗位设置、权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构建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资产管理体系,减少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滥用。将资产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资产使用人员和相关领导,建立资产使用人员、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协调联动、无缝对接的资产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使用高效。

二、夯实资产管理的工作基础,确保国有资产管理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一)定期清查盘点,摸清家底。各单位要落实实物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要及时对账,确保资产实物、资产报表、会计账目、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一致,做到账实、账账、账表相符。

(二)深入开展数据治理工作,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质量。各单位要利用资产信息系统数据体检功能,认真开展资产卡片检查。“一物一卡”,逐一修正资产名称、价值、分类、使用人等数据信息与实际不符问题,确保卡片信息准确完整可核查。

(三)加强权属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置的房屋、土地等资产应及时办理权属证书,避免权属不清和产权纠纷,以及由此产生的国有资产损失、诉讼等风险。对产权不清的资产暂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待产权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四)加强核算管理,及时处理各种损溢。全面清理已投入使用的基建项目,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先估价入账,待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对未纳入会计核算的房屋、土地、设备、软件等资产,及时入账核算,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挂账房改房、已转让车改车辆等盘亏及报废资产,及时办理处置手续,确保账实相符。

(五)做好各类改革中的资产管理工作,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重大专项改革中撤并和隶属关系调整的单位,要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及时办理资产划转等处置手续。

(六)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夯实全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基础。各单位要摸清本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底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谁入账”的要求,将资产分类登记入账,规范和加强会计核算,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全面、准确和完整。

三、抓住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推动资产集约节约使用

(一)加强资产配置管理。通用类资产配置按照预算配置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专用类资产配置,有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配置;没有标准的,由使用单位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结合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提出配置需求。财政部门结合财力情况审核后予以配置,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对资产配置后无法使用,造成闲置浪费的,应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控制和规范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主要为单位履职提供保障,应严格约束和控制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行为。对确需出租和对外投资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对外出租资产应公开招租,严禁以对外合作、承包、设立孵化器等名义违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业单位不得进行与业务不相关的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要及时进行财务核算,不得将对外投资长期在往来科目核算。省直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严禁将本单位房产出借给外单位使用,已经借出的要尽快收回。

(三)规范资产处置管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杜绝暗箱操作。报废电子电器产品、大型设备、办公家具等资产,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回收并合理处置。电子电器产品报废处置,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防止处置环节污染环境。资产处置后要及时进行账务核销,确保账实相符。

(四)积极盘活闲置资产。各级财政部门要探索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探索开展虚拟或实体“公物仓”管理,将长期低效运转资产、闲置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议、各类展会)购置资产纳入“公物仓”,统一公开发布,建立部门之间资产调剂使用平台,并将相关资产提供给临时机构或大型活动周转使用。各部门要大力推动闲置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积极支持“公物仓”建设,杜绝资产长期闲置浪费。

(五)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另有规定外,资产处置收入、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要按照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四、强化对资产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要积极建立与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加强与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合力构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对资产配置、调剂、使用、处置等重大资产事项进行单位内部公示;发挥单位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监督作用,促进资产管理规范化;定期开展自查,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问题认真整改,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切实履行资产管理责任。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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