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
现将《黑龙江省2019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8日
黑龙江省2019年玉米、大豆和稻谷
生产者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安全、规范、有效,保障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基本收益和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玉米和大豆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7〕11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稻谷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18〕405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9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用于保障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基本收益的补贴资金。省政府统筹部分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及绩效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具体负责测算补贴标准,分配并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指导补贴资金管理发放,对补贴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统筹安排。全省范围内施行统一的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分别执行统一的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对稻谷生产者分别执行统一的地表水灌溉补贴标准和地下水灌溉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统筹安排中央补贴资金,合理确定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分配规模。
(二)保障收益、调整结构。考虑当年中央补贴资金额度和全省玉米、大豆和稻谷补贴面积以及种植结构调整方向等因素,政府对玉米、大豆和稻谷实际生产者给予一定补贴,保障生产者种粮基本收益,引导种植结构优化调整,鼓励大豆种植和地表水灌溉稻谷种植。
(三)公开透明、安全规范。严格落实兑现补贴政策,规范工作流程,健全补贴机制,实行面积公示、补贴公示和档案管理等制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维护玉米、大豆和稻谷实际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挥政策效应。补贴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及依据
第五条 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对象为我省辖区范围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
第六条 年度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统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综合考虑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玉米、大豆以及地表水灌溉和地下水灌溉稻谷(简称“稻谷”,下同)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玉米、大豆和稻谷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进行测算,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和省统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核定的分县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财政(财务)部门。
第八条 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财政(财务)部门依据同级统计、农业、水利部门函告的补贴对象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以及当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标准,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补贴资金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玉米、大豆稻谷的实际生产者。
第十条 补贴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应减少拨付环节,提高兑付效率,不得转回国库核算,不得通过不必要的银行周转。
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内其他资金均应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禁止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资金,禁止集体或个人代领转付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款项及费用。
第十一条 省政府确定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标准后,省财政厅应当在3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财政(财务)部门;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财政(财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贴资金之日起15日内,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
市县农发行机构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至代发补贴的金融机构时,应在大额来账汇兑凭证(或其他凭证)中严格统一附言内容和格式,三项补贴资金统一附言内容分别为:“玉米生产者补贴”、“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生产者补贴”。市县农发行或代发补贴的金融机构向实际生产者兑付补贴时,应在 “一折(卡)通”摘要栏注明“玉米补”、“大豆补”、“稻谷补”。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统计、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建立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财政(财务)部门收到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后,应当将补贴对象、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主要补贴信息在行政村、乡镇政府或者农场(单位)张榜公示不少于5天。
第十四条 各地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解读政策,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及时了解、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五条 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后,各地政府和农垦管理局应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各市(地)、省农垦总局财政(财务)部门应对所辖(市、县、区、农场)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滞拨、截留、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补贴标准、串改补贴品种、扩大补贴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财政(财务)部门在实施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工作中,应当深入实际及时了解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和基层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具体补贴发放管理措施和工作机制,确保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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