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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号)

文号:黑财规审〔2019〕1号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9-01-31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授权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做好贯彻落实。

一、按照《通知》第三条授权,经省政府决定,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地把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到位。要通过官方网站、“两微一端”、纳税辅导、纳税服务等多种手段,认真做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要加强部门协作,切实做好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受理、收入影响预计等工作,确保市场主体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报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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