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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伊春市老年大学继续收取学费的批复 

文号:黑财税〔2023〕7号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3-13

伊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关于伊春市老年大学延续立项收费的请示》(伊财联呈〔2023〕2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伊春市老干部服务中心(伊春市老年大学)在开展老年人教学工作中继续向学员收取学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伊春市老年大学学费。

二、收费单位:伊春市老干部服务中心(伊春市老年大学)。

三、收费对象:接受伊春市老干部服务中心(伊春市老年大学)老年教育的学员。

四、收费标准由伊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结合财政经费投入情况,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核定。

五、收费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六、伊春市老年大学学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的政府收入科目,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七、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收财政、市场监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如需继续收费,请你市提前两个月申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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