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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黑财综〔2023〕5号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3-01-10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体育局,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体育局

2023年1月10日


黑龙江省省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彩票公益金是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按照规定比例由省级留用,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分别核算、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并向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等倾斜。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彩票公益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省民政厅、省体育局为彩票公益金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确定彩票公益金50%地方留成部分在省市县的分成比例。


第二章收缴管理

第六条省级彩票销售机构根据规定的彩票公益金提取比例和分成比例,每月按照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地方留成资金上缴省级财政。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省级使用。

第七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负责执收和划转省市县分成资金。具体程序为:

(一)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省财政厅报送《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见附件1)和《黑龙江省福利和体育彩票分成资金拨款明细表》(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额和应当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省财政厅对彩票销售机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缴款金额。

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按照核定的缴款金额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上缴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二)省财政厅根据《黑龙江省福利和体育彩票分成资金拨款明细表》将省级分成资金转入省级国库,将市县分成资金划入市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三)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3)

第八条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彩票公益金管理政策,统一归集,按照规定的提取和分成比例,及时结算汇总,按时足额上缴,确保彩票公益金按月足额入库。

第九条省财政厅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及收缴工作。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十条彩票公益金应当用于符合彩票发行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英烈、革命伤残军人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

(二)社区服务,慈善事业,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三)建设和维修改造社会福利设施;

(四)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公益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开展全民健身群众性体育活动、全民健身器材购置、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国民体质监测、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和宣传等;

(二)弥补参与、举办、承办(国际、国内和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及体育比赛和专业训练器材购置以及补充运动员保障经费不足;

(三)援建和维修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以及改善专业体育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

(四)青少年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五)经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批准的其他体育事业支出。

第十三条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四章分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省级彩票公益金按照项目法分配,应当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

第十五条省级彩票公益金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年度项目预算,优先用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以及用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支出。编入年度省级彩票公益金项目预算的,按照支出级次分别纳入相关部门预算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安排,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民政厅、省体育局根据省级彩票销售机构预测的下一年度彩票销售额确定下一年度彩票公益金收入规模。

(二)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原则,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应当统筹安排,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细化编报项目预算建议,落实到具体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纳入年度预算。

对于在预算执行中分配下达的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由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会同省财政厅上报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

其他部门(单位)新增申请使用省级彩票公益金的,应当向省民政厅、省体育局提出,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编入下一年度彩票公益金项目预算。

(三)经批准的项目资金,应当严格按预算批复项目执行,不得擅自调整调剂。

第十七条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应当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项目库的建立应当遵循“谁出具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提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评审结果;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六)建设类项目的立项材料、项目资金筹集闭合情况表、开工证明;

(七)项目绩效目标;

(八)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对项目进度和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跟踪问效,开展预算绩效执行监控,确保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应当强化预算执行制度,尽早启动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程序,合理安排支出,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体育局要加强彩票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常态化机制,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绩效自评及评价制度,提高彩票公益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强化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

第二十三条结转结余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结余以及结转两年以上资金收回预算统筹使用。年末结转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收入的30%。


第五章宣传公告

第二十四条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或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地区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彩票公益金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八条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等情况监督管理,确保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市县财政、民政、体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15〕109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15〕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

2.黑龙江省福利和体育彩票分成资金拨款明细表

3.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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