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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41号)

文号:黑财规审[2017]41号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7-12-29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现将《黑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黑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以及省移民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移字〔2009〕71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黑发改移民〔201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并分配给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及我省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第三条  后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后扶资金分为移民个人直补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和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直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全国大中型水库电价加价统一筹集,按我省移民人数和标准核拨的移民补助资金,每人每年按照600元标准核定,补助范围和对象为本省和外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

项目资金分为五种: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指国家为了解决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全国筹集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结余中下达给我省的资金。

(三)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是指经国家批准,从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标准征收的基金。

(四)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是指经国家批准,按提高销售电价0.3厘/千瓦时的标准筹集的资金,用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其他重点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的资金。

第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库区是指为建设水库而致使村(屯)整体后靠搬迁的区域;移民安置区是指集中或分散接收安置水库移民的乡镇、村屯及国有农(林)场。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道路、边沟、绿化亮化、休闲广场、庭院围栏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改水改厕、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建设。

3.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能够直接受益且技术成熟的棚菜种植、食用菌栽培等生产类项目的大棚、打井以及供电线路架设等设施建设。

(二)省政府批准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后扶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并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后扶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办法,测算、分配和下达资金指标,对全省后扶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对市(地)、县(市)及省直有关部门的后扶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地)、县(市)财政及省直有关部门依据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负责省级财政下达的后扶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会同同级发改(移民)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的筛选、论证、申报、核准和报备,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拨付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接到中央财政后扶资金提前告知文件后,原则上在1个月内将后扶资金分配指标提前告知市(地)、县(市)财政及省直有关部门。直补资金按照核定的移民人数及国家规定的标准测算下达;项目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并以“砍块”形式及时下达,具体项目由市(地)、县(市)发改(移民)和财政部门共同筛选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直有关部门的后扶项目直接向省财政厅报备。

第十一条  直补资金的分配,以省发展改革委(移民办)每年核定的移民直补人数为依据,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测算核定,并提前告知市(地)、县(市)财政及省直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市(地)、县(市)财政及省直有关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下拨的直补资金后,应在15日内将直补资金直接打入移民个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一卡(折)通”账户。

第十三条  直补资金由市(地)、县(市)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直接发放,不得拨付到其他部门发放,否则视为滞拨直补资金。

第十四条  对直补资金难以核实发放到移民个人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市(地)、县(市)财政及省直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转为后扶项目资金的申请,报省财政厅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每年4月底前,市(地)、县(市)财政及省直有关部门在确认直补资金全部发放到移民账户后,应向省财政厅上报“水库移民直补资金发放电子台账”。电子台账的内容包括移民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所在村屯、发放金额、发放准确日期等。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分配,按因素法测算核定。

(一)移民人数因素:各市(地)、县(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移民人数权重占50%。

(二)上缴基金贡献因素:省内大中型水库和小型水库上缴省级财政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资金涉及市(地)、县(市)权重占15%。

(三)工作考评因素:后扶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考评情况及结果权重占20%。

(四)突出问题因素: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反映的移民突出问题权重占15%。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下达到市(地)、县(市)财政及省直有关部门的后扶项目资金,市(地)、县(市)财政及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部分涉农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奖罚机制的通知》(黑财农村〔2017〕3号)规定,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后扶资金项目开工后,市(地)、县(市)财政及省直有关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应依据施工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账户,也可按一定比例预拨项目资金,以后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剩余资金。对于较大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建立共管账户方式提前下达资金,及时满足项目建设需要。所有拨款环节均不得无故滞拨资金。具体的资金拨付进度,按照黑财农村〔2017〕3号文件的有关时间节点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地)、县(市)财政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后扶项目年度结余资金的回收和管理,并会同发改(移民)部门研究安排新的后扶项目建设,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项目筛选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后扶项目筛选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考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镇村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以及美丽乡村和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等因素,统筹合理筛选确定后扶项目

(二)筛选确定后扶项目时,必须按照先移民安置点、后移民占比较高的顺序进行。

(三)移民占比较高的界定标准,原则上为行政村接收安置移民20人以上、乡镇或农(林)场接收安置移民100人以上的,可安排后扶项目资金。

(四)后扶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应征求移民所在村屯的意见,并组织召开移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形成会议记录,由移民或移民(村民)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存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后扶项目实行移民议定、移民村申报、乡镇初审、市(地)、县(市)发改(移民)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省级备案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底前,移民所在村屯应召开移民或移民(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移民(村民)的意见,议定下年度实施的后扶项目,村屯进行公示后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移民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公开组织后扶项目的评选,对村屯提出的后扶项目进行初审,之后上报当地发改(移民)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农垦森工所属单位项目,由其主管部门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备。

第二十三条  市(地)、县(市)发改(移民)和财政部门应对各乡镇上报的后扶项目共同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资料进行重点审查。后扶项目审核批准后,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备。

第二十四条  后扶项目实行报备制。每年4月底前,市(地)、县(市)财政及省直有关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筛选确定的后扶项目向省财政厅报备。报备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项目的所在地、项目的金额、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的性质、项目建设情况等。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地)、县(市)发改(移民)部门为后扶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后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组织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开展后扶项目的实施和项目管理等具体工作。水库移民后扶项目确定后,市(地)、县(市)发改(移民)和财政部门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后扶项目投资规模不超过50万元的,编制项目建议书,投资规模超过50万元的,由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主要工程量、投资估算、进度安排、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建设主体、运行管理等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地)、县(市)发改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  为了节约资金,简化项目审批环节,投资规模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后扶项目,可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将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上的后扶项目拆分或变通。

第二十八条  市(地)、县(市)财政和发改(移民)部门对村屯移民(村民)通过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方式组织移民(村民)自主建设的后扶项目,应给予重点支持。由移民(村民)组织村民自主实施的后扶项目,不得违背移民(村民)意愿强行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  后扶项目的勘察设计费、规划费、监理费等费用,各地可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在后扶项目中列支,列支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项目单位可对施工单位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支付。

第三十一条  后扶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或办理工程增项。确需变更或办理增项的,必须事前履行报批手续,由市(地)、县(市)财政和发改(移民)部门核准,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否则,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变更或增项部分的建设资金。

第三十二条  当年实施的后扶项目,必须在当年建设完工,无特殊原因不得结转下年实施。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后扶项目完工后,市(地)、县(市)发改(移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后扶项目,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同时支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后扶项目完工后,市(地)、县(市)发改(移民)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公告,在村屯设置公示牌,注明项目名称、资金来源、筹资筹劳情况、项目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地)、县(市)发改(移民)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后扶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后扶资金的相关原始资料归档立卷,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后扶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原则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乡村进行账务处理,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建成的公益项目长期发挥作用。

第七章  工作考评

第三十七条  工作考评是省级财政部门运用一定的考评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考评标准,对全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考核评价。

第三十八条  工作考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考评与抽查考评相结合、考评结果与资金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九条  工作考评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对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是否重视,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工作保障是否得力等。

(二)有关资金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信息管理系统、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基础工作是否健全有效。

(三)后扶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资金是否及时拨付,支出进度是否滞后,直补资金是否及时发放到位,项目是否按期完成,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得到保证,以及移民的满意度等。

(四)后扶资金使用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包括是否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直补资金等行为。

(五)市(地)、县(市)财政部门 “水库移民直补资金发放电子台账”是否在每年4月30前上报省财政厅,统计台账的数据是否准确无误。

(六)按照《关于建立部分涉农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奖罚机制的通知》规定,是否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项目报备,包括后扶项目变更、直补资金转为项目资金等。

(七)市(地)、县(市)财政部门每年是否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查面是否达到100%。

具体考核评价内容、标准、要求等另行通知。

第四十条  每年年底前,市(地)、县(市)财政及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确定的工作考评内容,对本年度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年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下年年初对各市(地)、县(市)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分配下年度后扶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拖延上报和无故不上报的市县,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下年度后扶项目资金指标。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后扶直补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重点检查直补资金发放到位情况、发放渠道是否畅通等;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规范、项目实施是否顺利、项目管理是否到位等,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进行不定期重点抽查。

第四十二条  市(地)、县(市)财政和发改(移民)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改(移民)、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逃避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后扶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后扶项目资金分配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农村〔2010〕3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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