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财务局、农业局,兵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新疆兵团结合实际,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兵团财务局 兵团农业局
2014年6月11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兵团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办发[2014]4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是指兵团批准设立,由兵团本级财务预算安排的用于各师和团场,以兵团主要农产品和具有垦区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加工为重点,促进兵团机采棉清理加工、园艺和畜产品加工水平提高,确保以职工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兵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师财政(务)和农业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兵团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划为平台,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投入。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各师以支持机采棉清理加工为重点,推进棉花产业的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以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和示范团场为重点,提高机采棉清理加工、园艺和畜产品加工水平,在兵团起到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五条 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公正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绩效评价,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六条 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综合考虑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和示范团场建设、绩效评价结果、以前年度资金分配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第七条 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第三章 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第八条 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兵团农业局会同财务局确定当年支持重点,并编制项目指南。指南包括:重点支持项目方向、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资金额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上报时间等工作要求。
第九条 各师农业部门会同财政(务)部门,根据兵团下达的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按照优先支持次序和申请资金类别进行排序后上报兵团农业局、财务局。
各师对申请支持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申请项目中应明确绩效目标。
第十条 兵团农业局会同财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拟支持项目和扶持资金,按新兵办发[2014]41号第四章“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的上报要求,由兵团审定。经审定后,兵团履行批复并于20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级次拨付项目资金。各师农业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务)部门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项目,组织实施、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用途,如需调整,须逐级报批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各师财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兵团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机采棉清理加工、畜产品加工、园艺加工业的发展,支持的主要内容是:
机采棉清理加工:重点支持提高机采棉清理效率的设备和工艺,节能降耗工艺优化,加湿设备和工艺,异性纤维清理设备和工艺,缩短工艺流程,减少加工环节的设备和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自动化和智能化设备、工艺等;
畜产品加工:重点支持分割技术提高的设备,具有地方特色的肉制品加工工艺和设备,提高和控制乳品质量技术和设备;
园艺加工:重点支持分级、保鲜、储藏技术和设备,减少加工损失和提高加工效率的技术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和设备,节能降耗的工艺和设备等。
第十四条 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职工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各级财政(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各师农业和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各师应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推行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地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兵、师财务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师农业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并报备兵团农业局、财务局。同时,项目师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兵团农业局、财务局,报送情况将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引导项目单位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部门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和兵团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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