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财务局、安监局,兵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兵团财务局 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8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兵团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兵团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消除安全隐患等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兵团财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资金安排方案核拨项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兵团安监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用途,会同兵团财务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查工作,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原则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兵团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促进兵团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项目建设;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以社会效益为主同时兼顾经济效益。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安全生产监控、预防设施及应急救援体系等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四)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建设;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监控;
(六)重点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及安全隐患整治;
(七)国家安全生产相关项目地方配套;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
(九)其他经批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采取无偿补助方式的,可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实施进度适当进行补助;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可根据项目实际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并根据当年资金需求量给予适当贴息。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师属企业向师安监局书面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经师审核后确认后,师安监局会同同级财务局向兵团安监局书面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兵直企业可直接向兵团安监局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应附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内容、实施方案、预期目标;
(二)项目建设实施进度;
(三)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单位自筹及配套资金证明材料;
(五)资金使用承诺责任书;
(六)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除附上述项目基本情况外,还需提供利息支付凭证。
第九条 兵团安监局会同兵团财务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及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新兵办发[2014]41号文件专项资金审批程序要求上报兵团,待兵团审核批准后执行,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师不得在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客观因素造成的项目停缓建或其他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一律不得调整预算。对确需调整预算的项目,需报兵团安监局审核并报兵团批准后,由兵团财务局办理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 各师安监局、财务局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兵团安监局会同财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年末将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兵团财务局和兵团安监局,并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兵团财务局和兵团安监局报送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效绩评价制度。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考评结果将作为今后申请立项的依据。兵、师安监局、财务局会同相关部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企〔2008〕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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