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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兵财预〔2014〕15号     颁布机构:兵团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4-09-12

有关师财务局: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2012年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兵团财务局

                                             2014年6月27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2012年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师意见的基础上,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重点突出,分类处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根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自身财力状况,结合相关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逐步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对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建立健全各团场生态环境质量检测考核机制,实施财政资金绩效考评,根据评估结果实施适当奖励。

      二、范围确定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对象为下述区域的师团。

(一)《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地区。

(二)对国家制定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所属团场给予引导性补助,对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团场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师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分配办法

1.测算级次。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按团场测算(含农十师师部),下达到各师,各师按照分配数额下达所辖团。

2.测算办法。为充分发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功能,体现公平公正,兵团选取人口规模、有林地面积、草地面积、辖区面积和人均一般预算支出水平五个指标进行测算。

某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额=∑该师限制开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团场按指标测算的补助额×补助系数+引导性补助+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工作经费补助

其中:

1)限制开发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团场按指标的测算因素包括人口规模、辖区面积、有林地面积、草地面积、人均一般预算支出水平,按其与兵团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五项因素比重以及相对平均水平进行测算,其补助权重比例为1.5:1.5:3:2:2。同时考虑中央出台的重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程规划地方需配套安排的支出等因素测算确定。用公示表示:

某师团限制开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团场按指标测算的补助额={该团人口规模/总人口规模X权重(15%*补助资金+该团土地面积/总土地面积*权重(15%*补助资金+该团林地面积/总林地面积X权重(30%*补助资金+该团草地面积/总草地面积X权重(20%*补助资金+(总人均一般预算支出水平-该团人均一般预算支出水平)/总人均一般预算支出水平*权重(20%*补助资金}*补助系数+重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程规划师团需配套安排支出的补助。

公式中总人口规模、总土地面积、总林地面积、总人均一般预算支出水平分别指兵团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总人口、总土地面积、总林地面积、总人均一般预算支出水平。

若某团人均一般预算支出水平大于总人均一般预算支出水平,则不享受按人均一般预算支出测算的补助。

2)补助系数根据兵团财政财力状况、限制开发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团场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测算确定。

3)引导性补助参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对生态功能较为重要的团场按照生态保护的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4)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工作经费补助按照师级300万元/个、团级200万元/个的标准计算确定。其中,已享受限制开发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试点团场,不再给予此项补助。

    四、 资金使用

  享受转移支付的师团要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不得用于竞争性领域。

    五、监督考评

为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兵团财务局将会同环境保护局、发改委等部门对限制开发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团场进行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绩效考评的量化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和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师、团,适当增加转移支付,对非因不可控因素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师、团,适当扣减转移支付。其中,生态环境明显恶化的师、团全额扣减转移支付,生态环境质量轻微下降的师、团扣减其当年的转移支付增量。

    采取激励约束措施后,各师实际享受的转移支付用公式表示为:

   某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际补助额=该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额±奖惩资金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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