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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兵财教〔2014〕56号     颁布机构:兵团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4-09-11

各师财务局,兵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兵团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兵团宣传文化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和《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们制定《兵团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兵团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兵团财务局         兵团党委宣传部

       2014627 



附件:

兵团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和《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兵团本级财务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推动兵团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宣传文化工作涉及面广,要加强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全面加强兵团宣传文化工作。

(二)保证重点,注重实效。安排专项资金不能搞平均主义。要结合兵团宣传文化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量入为出、注重节约。要根据兵团宣传文化工作的基本需要,兼顾财力可能,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四)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单独设账核算,并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为:

1、兵团党委宣传部组织的宣传文化活动支出;

2、兵团典型宣传和评选活动支出;

3、兵团宣传文化系统干部培训支出;

4、兵团宣传文化部门编印宣传教材、资料、书籍,拍摄影视片的支出;

5、兵团级文明生态小康连队(社区)命名及建设补助;

6、兵团直属剧团下基层演出超场次补助;

7、连队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助;

8、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支出;

9、中央媒体专项补助及慰问奖励支出;

10、兵团对外宣传工作支出;

11、兵团网络舆情监测系统运行支出;

12、思想政治工作支出;

13、其它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支出。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兵团财务局、兵团党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第六条 兵团财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会同兵团党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兵团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兵团财务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跟踪管理、监督检查,会同兵团财务局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审批程序与预算管理

第八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专项资金预算经兵团党委常委会议批准后,兵团财务局按规定程序在15日内批复兵团党委宣传部专项资金预算和控制指标。

(二)兵团党委宣传部根据兵团宣传文化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在收到预算指标告知通知15日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三)预算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兵团财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加强预算管理,按照批准的项目专款专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资金用途的,由兵团党委宣传部提出意见,兵团财务局审核后报兵团审定。

第十条 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其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已完成的项目,其专项资金结余按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要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账和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兵团党委宣传部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兵团财务局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填写《宣传文化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详见附件),并在30日内向兵团财务局、兵团党委宣传部报送自评报告。兵团财务局、党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兵团报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核定下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对于加强财务管理使专项资金发挥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并为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报经兵团领导同意后,可给予适当奖励。资金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财政、审计及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达不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目标的,兵团财务局将视不同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并在一段时期内暂停审批该单位其他专项资金。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会同兵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关于印发<兵团精神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兵财事〔2008957号)同时废止。

 

附:《宣传文化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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