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科技领域兵团与师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技领域兵团与师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精神和兵团推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兵团改革和向南发展的重大部署,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聚焦履行兵团职责使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兵团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兵团实际,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兵团与师市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兵团与师市权责。在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机制基础上,明确兵团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兵团与师市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文件要求,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兵团与各师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兵团财政和各师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 基础研究。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兵团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兵团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创新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作用,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各师市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各师市承担支出责任。
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兵团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兵团财政和师市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兵团发展战略目标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由兵团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师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师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聚焦兵团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产业发展部署,事关兵团全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医疗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需要长期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由兵团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兵团重大专项、重点研发等科技计划予以支持。
兵团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兵团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师市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各师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兵团与各师市共同财政事权,按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兵团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由兵团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师市结合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各师市根据相关规划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由师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兵团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确认为兵团与各师市共同财政事权,按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按兵团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由兵团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师市规划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由各师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兵团与各师市共同财政事权,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兵团结合实际,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建立疆外科技成果引进机制,确认为兵团财政事权,由兵团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师市结合本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支持本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各师市承担支出责任,兵团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兵团与各师市共同财政事权,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兵团高新技术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众创空间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各师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兵团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各师市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各师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兵团与各师市共同财政事权,按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兵团层面开展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兵团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各师市层面开展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各师市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兵团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兵团或各师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兵团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兵团财政事权,由兵团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兵团级科研机构承担各师市政府委托任务,由各师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各师市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师市财政事权,由师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兵团社科专家库、新型科技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兵团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兵团社会科学基金的作用;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各地实际,鼓励各师市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各师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师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管理职责。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开展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到位。
(二)保障各级财政支出。兵团各相关部门和各师市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兵团财政继续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师市科技事业支持力度。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支出责任落实到位,保障科技服务有效提供。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要进一步聚焦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兵团科技领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将科技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1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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