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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新兵办发〔2019〕68号     颁布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12-04

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

《兵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结合兵团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全面领导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民办学校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批准设立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推动民办学校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保障党组织在重大决策、监督、执行各个环节有效发挥作用。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党员校长、副校长等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民办学校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兵团民办高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兵团及师市教育部门党组织,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各级教育部门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有特殊情况的,党组织隶属关系由教育部门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健全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抓好党组织书记培训和管理。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积极做好民办学校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建设。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全面增强学生“五个认同”。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三进两联一交友”等活动。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严格落实哲学社会科学类教材、教案、讲义审读审查制度。切实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坚决抵御和防范宗教极端思想向校园渗透,坚定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深入开展学科德育、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民办学校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 创新民办学校体制机制

(一)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推进现有民办学校有序过渡。对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现有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选择办学性质,确保平稳过渡。对过渡阶段的现有民办学校,根据其法人属性予以管理。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2020年12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上述工作。

(三)完善准入制度。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不得限制。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社会培训机构按照兵团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设置标准执行。

(四)严格审批登记。实施学前教育、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培训机构、其他文化艺术体育教育的社会培训机构(含自考助学类)以及语言类培训的培训机构由师市教育局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实施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师市教育局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由师市审核、兵团教育局复核后由师市颁发办学许可证;民办中职学校由师市审核、兵团教育局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专科层次民办高等学校,由兵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本科层次民办高等学校由兵团向教育部提出设置申请,教育部按程序审批。

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符合办学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民办普通技工学校由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高级技工学校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民办技师学院由兵团审批。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分类到民政、编制和市场监管等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超经营范围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社会培训机构。

(五)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投入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等。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支持和吸引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办学。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师市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

(六)健全学校退出机制。因违规办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或举办者自行提出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学校,应当终止办学。终止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依法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三、 完善民办学校扶持政策

(一)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要依法依规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鼓励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

(二)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

(三)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价格政策。

(四)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学校在存续期间,不得改变科教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由师市按照有关规定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五)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前需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各级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六)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高校的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纳入当年兵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

(七)保障学校师生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与所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四、 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一)健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明确校长任职条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二)健全资产管理和财会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会计制度。

(三)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兵团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民办学校变更名称、校址、举办者、层次、类别等事项,需报审批机关审核批准。民办学校要按规定做好招生和宣传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四)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选址、校舍建筑、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和安全演练,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齐配足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五、 提高办学质量

(一)明确学校办学定位。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服务兵团经济和产业发展。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等需要的人才。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完善教师评聘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教学研究活动和教师培训,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六、 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各级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兵团建立由兵团教育局牵头,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师市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师市、团场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各级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及时向社会公布民办教育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建立并逐步完善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

(三)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举办者资格审查,完善学校财会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校党建工作、教学管理等进行检查。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学校办学资质、资产财务、年检结果和处罚情况等及时进行公开。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建立兵师两级联动的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抄送:教育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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