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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新兵办发〔2014〕76号     颁布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12-26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兵团本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4〕77号),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本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兵团本级机关是指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根据中央差旅费制度改革的要求,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兵团党委二十六条规定,严格管理差旅费支出,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兵团将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往返专线客车费用、订(退)票手续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所在单位已经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统一执行财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核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统一执行财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核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规定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加发50元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向接待单位按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为80元,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必须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车辆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兵团财务局会同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接待单位为出差人员提供了就餐和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是否按规定标准交纳了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是否按规定标准收取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六)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接待单位为出差人员提供了就餐和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未按规定标准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接待单位未按规定标准收取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退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严重违纪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出差目的地单位为出差人员提供就餐和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提供就餐和交通工具的,必须按规定标准收取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兵团承担接待任务的宾馆、招待所、车队要创新方式,制定办法,积极配合兵团新差旅费规定的实施,提供丰富多样的工作餐品种、租车款型方式。

第三十条  赴北京出差人员,入住兵团办事处兵团大厦,住宿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出差人员,均包含汽车驾驶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遇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兵团本级具体实施办法。各师(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但相关支出标准上限不得超过本办法的规定。各师(市)所制定办法需报备兵团财务局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关于转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兵财事〔2005〕4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表

2. 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1

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表

准职务乘坐交通工具分级            
飞机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汽车

(不含出租                  

小汽车)
副省级以上及头等舱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据实报销            

相当职务人员
正、副厅级及经济舱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据实报销            


相当职级人员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其他人员              经济舱            火车软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据实报销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附件2备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技术职称与行政级别对应关系仅适用于开支规定


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住宿费标准  
补助费
部级司局级其他人员  
(普通套间)(单间或标准间)(单间或标准间)
  800500350100
   800450320100
   800450310100
   西800480310100
内蒙古800460320100
   800480330100
   800490340100
   800450310100
黑龙江800450310100
   800500350100
   800490340100
   800490340100
   800450330100
   800460310100
   800480330100
   800490340100
   西800470320100
   800480330100
   800490340100
   800480330100
   800480320100
800450330100
广    800490340100
   800500350100
广    西800470330100
   800500350100
   800480330100
 800470320100
   800470320100
   800480330100
西    800500350120
   西800460320100
   800470330100
   800500350120
   800470330100
   800480340120

说明:住宿费据实结算,但不得超过上限。

附件3

《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结合兵团实际,现将兵团差旅费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

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必须向出差人员按就餐次数收取规定标准餐费,出差人员必须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2.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车辆接送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自带车辆出差的,不发市内交通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的,凭车船票发放标准以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安排交通工具的,必须向出差人员按规定标准收取交通费,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交通费。

3.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对于当天往返的出差,可以报销差旅费。

4. 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如何报销?

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5.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补助?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6.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7. 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8. 出差乘坐飞机的,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如何报销?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9. 出差人员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10. 厅局级以下级别人员是否要求2人住1间房?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4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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