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兵团党委、兵团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尤其是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下,兵团坚持把促进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工作,多措并举,积极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推动兵团就业创业工作,现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继续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继续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点,把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将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强化各级党政促进就业的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责任,继续将新增就业目标任务列入兵团争先进位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结合兵团“三化”建设特别是城镇化发展,抓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契机,不断推进兵团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发展规模,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重大工程、旅游休闲消费升级工程和教育文化消费提升工程建设,推动生活服务业发展;坚持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并重、传统服务业与新兴服务业并举,强化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扩大市场就业容量。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贯彻落实好国家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转移相关文件精神,优化重点产业空间布局,合理引导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在兵团落地和发展。落实好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税收、电价、运费补贴、员工岗前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兵团尤其是南疆师(市)大力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加快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吸纳三十五万人就业规划(2014-2023年)》(新兵办发〔2015〕3号),不断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继续发挥兵团农业优势,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农业内部种植结构,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有效带动团场职工群众就业创业。
(三)发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依托兵团“三化”建设,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对口援疆重点项目实施,着力培育发挥好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安置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劳动者到企业就业。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精神,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贷款贴息等就业创业支持。要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承诺制度、定期报送和通报制度。制定完善兵团范围内企业、政府投资和各类援疆项目,70%以上的新增用工指标用于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的规定,切实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要充分激活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活力。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有针对性地扶持壮大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探索推进兵团、师(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风险共担机制的建立,争取更多的国家中小企业担保补助费用,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鼓励园区等载体聚集中小微企业。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中小微企业目录,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分析。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微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好《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15〕66号)要求,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在贯彻落实好《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企业等三类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 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五)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出台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积极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六)加强创业平台建设,营造创业良好氛围。建立完善党政主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机制。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以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金融为重点,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培育壮大一批科技服务业企业和机构,强化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借鉴推广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主体作用,构建一批综合性创业服务平台,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创新者提供良好的工作场所、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依托和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等平台,建设一批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给予创业引导性资金支持。
支持举办各类科技竞赛、创业创新大赛、职业技能竞赛、青年创业培训、项目评选和推介等活动;扶持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业网络等载体,多举措服务创新创业,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继续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用好国家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继续加大对职工自主创业、青年创业、妇女创业等方面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通过直接扶持、贷款贴息、合作参与等方式,加强项目示范引领、典型带动作用,促进大众创业。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支持对象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创业贷款支持的个人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由同级财政(务)据实给予贴息。要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逐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允许借款人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细化核销标准,提高代偿效率。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等网络创业和创办小微企业的,享受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对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原工资、保留档案工资。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档案工资按政策同步调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对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励团场职工及其子女创业。支持团场职工多元化就业创业,团场职工子女扎根兵团就业创业,大力发展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结合兵团实际,用好原连队居住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创业基地,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休闲旅游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团场三次产业融合发展。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团场职工及其子女网上创业,积极组织创新创业职工及其子女与企业、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团场职工及其子女创业引领计划实施。
(十二)大力扶持网络创业。积极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催生新业态。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师(市)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引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三、 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就业
(十三)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顺应兵团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人才的需求、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及时调整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支持高等院校开展在校学生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进一步提高职业院校教学质量,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十四)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大力推行订单、定岗、定向培训和企业自主培训,把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职业培训范围。统筹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团场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十五)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开展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岗前培训的企业,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对受企业委托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培训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实行新招用员工师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技能和国家通用语言组合培训的南疆师(市)、团场劳动者,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对参加技能和创业组合培训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均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十六)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围绕重点特色产业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重点提升师团两级培训实训能力。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创业实训基地。通过探索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引导动员社会培训资源参与重要培训项目。加强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师资培训。
四、 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七)着力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落实好《兵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兵办发〔2014〕29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长效机制,机关招录公务员要设置一定比例职位,定向招录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设置不低于40%的岗位用于招聘基层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对学籍地在兵团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籍地在兵团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八)突出抓好少数民族就业工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4〕5号)精神,加强南疆兵团建设,突出壮大产业和推进城镇化建设,继续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团场就业工作。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少数民族群众就业,给予企业最长3年50%的社会保险补贴,给予少数民族劳动者个人最长3年的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对少数民族群众灵活就业的,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最长3年。围绕兵地融合发展,制定实施吸纳地方少数民族群众来兵团就业政策措施。依托对口援疆工作,有序扩大少数民族群众到内地就业规模,对每年组织输出人员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十九)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最长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二十)推进团场劳动力转移就业。继续组织实施“促进转移就业”、“组织劳务创收”、“加强技能和创业培训”专项攻坚行动计划,推动团场劳动力在三次产业间合理有序流动。对以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为主体的青年富余劳动力实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引导其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纺织服装产业、工业产业园区长期稳定就业,推动向产业工人转化;对青壮年富余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组织其参加“短平快”项目,在本地就近实现转移就业,特别是在文化旅游、特色餐饮、农产品加工、交通运输、商贸服务等领域实现就业;对年龄偏大的富余劳动力开展致富技能培训,组织其参加生态环境、小城镇建设、采摘棉花等短期、季节性劳务创收;对就业困难的团场劳动力,加大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力度,引导其从事地毯编制、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制作等,以及开办小商店、小作坊、小饭店等各类微企业。
(二十一)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调整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五、 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二)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师团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师团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务)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十三)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以“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为目标,开发建立兵团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和就业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兵团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二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地域、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二十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十六)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实行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实名制管理,为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分析研判就业形势提供依据和支撑。
六、 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七)健全协调机制。各级党政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努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和更加公平的就业。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
(二十八)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职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不履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兵团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十九)保障资金投入。各级党政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确保兵团安排资金执行到位的基础上,在本级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健全完善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完善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加强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开展兵团劳动力调查,做好调查失业率的统计及发布工作。继续实行城镇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实名制管理。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三十一)注重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新闻媒体舆论宣传主渠道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团场劳动力、少数民族群众等各类群体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师、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兵团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2015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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