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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司法局关于推进兵团公证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新兵办发〔2016〕4号     颁布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01-12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推进兵团公证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党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兵团各级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公证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保证改革有序推进。

2016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兵团公证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0〕121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证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结合兵团经济发展实际和公证工作现状,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扶持与促进公证工作,稳妥地推进公证管理体制改革。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证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执业区域公证机构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证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积极探索、实践多种服务方式和服务领域;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

1. 在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不变、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不变、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不变的前提下,兵团所属公证处一律改为事业体制,使公证处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全兵团公证改革应与当地事业单位改革同步进行。

2. 公证机构的设置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公证服务的目标要求,科学设置公证机构,合理配备公证员。将原25家公证处调整为23家。

3.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每个公证处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人员可由司法局统一调配),以保证社会对公证事业的需求。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事项按程序审批。

4. 加强公证收费管理,实行“一证一票、收支两条线、统一核算”。改制后,遵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纳税。

公证处由行政体制转为事业体制时,要对原行政体制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盘点清查。正在使用的资产继续划归公证处使用;未使用的资产,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相关报批程序进行资产处置,处置收入应按照国家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财务部门。

公证处由行政体制转为事业体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改制后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各项保险费。按政策提取的发展、福利、住房等基金一律划归公证处。

5. 公证处改为事业单位后,原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的关系一律转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愿留在公证处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另行安排工作。

6. 改为事业体制的公证处,人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根据《公证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择优聘任。公证处根据公证业务发展需要,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自主聘任公证人员。

公证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按照国家公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

建立公证惩戒制度。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依据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惩戒规则处理。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师(市)司法局核准,报兵团司法局备案。

7. 改为事业体制的公证机构,公证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公证收费不再作为非税收入管理,而是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739号文件精神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94〕财税字00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制后,公证处按规定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办理税务登记。

三、完善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8. 按事业体制运转的公证处实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兵团司法局直属西域公证处的资产应在50万元以上,师司法局直属公证处资产应在35万元以上,垦区司法局公证处的资产应在20万元以上。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

9. 公证处要建立健全主任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等自律机制。建立发展培训、福利、奖励、风险赔偿等基金,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10. 实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主办公证员负责制是在公证处主任的领导下,公证员在确定的权限和责任范围内,独立出具公证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主办公证员限于三级公证员,暂无三级公证员的公证处,经兵团司法局公证主管部门审批可扩大到执业六年以上的四级公证员。

11. 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公证处开展业务,实行目标管理,以明确岗位责任。建立以目标管理为主的绩效分配机制。工作实绩、年终考核与公证员绩效工资挂钩。绩效管理办法由兵团司法局制定。

12. 改进和优化服务方式、方法。努力扩展公证服务领域,使公证业务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改变单一的证明的方式,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实行要素式公证书,提高公证质量,增强公证效力。

四、建立和完善公证管理制度

13. 完善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登记、年检注册制度。未进行登记或年检注册的不得执业。建立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执业保证金主要用于偿付应由公证员承担的赔偿费用,具体办法按司法部规定执行。

14. 完善公证质量管理制度。按照《新疆自治区公证错证责任追究办法》和《兵团公证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证质量检查,及时纠正错证,严肃查处假证。依据司法部《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认真处理公证投诉案件,维护公证机构的声誉和公证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15. 完善公证员培训制度。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新选录或聘用公证员,应组织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公证员素质。认真学习执行《公证员基本道德准则》,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行为,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树立公证行业形象。

16. 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公证工作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主要侧重于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政策指导、执业监督处罚等宏观管理。公证员协会主要负责具体事务管理。

五、加强保障,精心实施

为确保兵团公证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兵团司法局成立公证工作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兵团公证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律师公证管理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各师司法局要把公证工作改革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以改革促发展。各师在贯彻中遇到的问题及经验请及时上报兵团司法局。

编制、财务、人社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证工作改革,根据公证队伍发展和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核拨公证机构的事业编制和经费,保证公证处能够正常运转。

财务部门按“分级预算,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兵团编委核定的公证机构性质及人员编制情况,按照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予以分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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