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财务局、工信委:
为了规范和加强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7〕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兵团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兵团财务局 兵团工信委
2017年9月15日
附件
兵团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7〕1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兵团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兵团批准设立、兵团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兵团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引导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兵团工信委)、兵团财务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优先、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促进兵团信息化建设及信息产业发展有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的项目。支持的方向主要包括:
(一)具有优势特色的电子信息产业(含软件产业等)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二)信息技术应用的试点项目和重点示范性工程项目,基于第三方的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基础设施平台、网络与信息安全平台建设项目等。
(三)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项目。
(四)纳入国家和兵团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重点工程项目。
(五)为国家有关部门在兵团开展的信息化试点项目提供资金配套。
(六)信息化标准及课题的研究与制定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财政补助资金对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金额的40%;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定比例确定贷款贴息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申报年度内已获得其他兵团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八条 对各师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待。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兵团工信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年度资金安排意见,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兵团财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审核,参与项目的审查、评审,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绩效管理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申报单位属企业性质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研发和信息化支撑力量,研发设备或基础设施相对完备。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税收信用良好;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正式申请文件和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项目应用需求、内容和目标、实施进度、资金预算、效益分析及绩效考核目标等);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资金预算报告;
(四)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报表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六)其它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各师工信委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组织申报,将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分别报送兵团工信委、财务局。兵团直属单位通过兵团工信委报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并综合考虑目标任务、政策倾斜和绩效管理等三类因素,具体如下:
(一)目标任务因素:以兵团工信委和财务局确定的信息化发展目标任务为主要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其它指导性文件确定的年度支持重点。
(二)政策倾斜因素:以南疆、贫困、边境、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倾斜依据。
(三)绩效因素:以兵团工信委、财务局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和预算执行进度为依据。
第十四条 兵团工信委会同财务局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支持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申报、审核、拨付、公开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计划要求与兵团工信委签订《信息化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后15日内报送上一季度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报送验收申请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等项目验收文件,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项目未完成验收前,不得再次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制度,在硬件采购、软件研制和系统建设中,必须按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规、政策,采用规定的方式实施。
第十九条 兵团工信委会同财务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关信息化专业咨询、评审机构)根据项目责任书组织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总结分别报兵团工信委、财务局。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制度,对申报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并进行跟踪培育。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项目资金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和信息化项目建设责任书确定的建设内容实施,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系统设计、设备和软件购置、系统集成、监理及软件开发等建设的支出比例应不低于80%。项目如有变更或资金用途发生变化超出批复范围10%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信部门会同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的执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项目安排的依据。兵团工信委、财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周期内因故未建或其他原因使项目中途停止或逾期未完的将撤销项目,追回专项资金,处置已形成的资产。对弄虚作假、随意变更项目的,三年内不再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信、财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兵团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企[2014]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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