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财务局、农业局:
为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和《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7〕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我们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兵团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兵团财务局 兵团农业局
2017年9月15日
附件
兵团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和《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7〕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兵团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动物疫情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动物防疫工作等补助经费安排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兵团动物防疫方针政策;
(二)符合权责对等、绩效管理原则;
(三)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原则;
(四)符合适当集中、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出范围重点包括:
(一)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
(二)布鲁氏菌病、包虫病防控补助经费
(三)动物疫情扑杀补助经费
(四)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五)动物防疫物资补助经费
(六)动物疫情监测补助经费
(七)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购买社会化服务补助经费
(八)动物防疫相关工作补助经费等
第五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
(一)目标任务因素:按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所需补助据实申报为依据,兼顾师团畜禽存栏数量、畜牧业发展等情况。
(二)政策倾斜因素:以南疆、贫困、边境、少数民族聚居团场为倾斜依据。
(三)绩效因素:以兵团财务局、农业局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和预算执行进度为依据。
第六条动物疫情扑杀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第七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兵团农业局会同兵团财务局负责管理。
兵团农业局主要负责
编制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组织核实补贴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研究提出补助经费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指导师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兵团财务局主要负责审核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文件,负责绩效管理组织工作,指导师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师农业局主要负责组织核实本师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研究提出补助经费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师财务局主要负责本师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审核拨付、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申报、审核、拨付、公开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兵师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部门按照财政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统筹整合。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兵师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基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动物防疫工作无关的支出。师团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建立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的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兵师财部门和农业局部门要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分配、管理、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师财务局会同农业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兵团财务局、农业局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兵财企[201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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