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直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兵团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中央企业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6〕85号)和《兵团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兵财总会〔2010〕8号)等有关规定,兵团财务局拨付兵直企业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为积极稳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兵直企业。
二、支付方式
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三、实施时间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到兵团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预留银行账户印鉴卡。企业第一次办理支付业务,须预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填写《兵团本级企业财政直接支付印鉴卡》(详见附件1)。如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变动,须及时办理预留印鉴变更相关手续。
2.编制直接支付申请。企业收到兵团财务局下达资金文件后,须根据财务局业务处室代编、终审后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逐笔编制直接支付申请,填写《兵团本级企业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详见附件2),并开具收款收据。
(二)兵团财务局业务处室代编企业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1.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每年12月25日前编报下年度1-5月份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5月25日前编报当年6-12月份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
2.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根据项目进度编报。
五、其他事项
此通知中未尽事宜按照兵团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兵团本级企业财政直接支付印鉴卡
2.兵团本级企业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点击下载)
兵团财务局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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