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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兵团本级企业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

文号:兵财总会〔2015〕5号     颁布机构:兵团财务局     发布时间:2015-05-07

兵直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兵团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中央企业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6〕85号)和《兵团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兵财总会〔2010〕8号)等有关规定,兵团财务局拨付兵直企业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为积极稳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兵直企业。

二、支付方式

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三、实施时间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到兵团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预留银行账户印鉴卡。企业第一次办理支付业务,须预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填写《兵团本级企业财政直接支付印鉴卡》(详见附件1)。如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变动,须及时办理预留印鉴变更相关手续。

2.编制直接支付申请。企业收到兵团财务局下达资金文件后,须根据财务局业务处室代编、终审后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逐笔编制直接支付申请,填写《兵团本级企业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详见附件2),并开具收款收据。

(二)兵团财务局业务处室代编企业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1.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每年12月25日前编报下年度1-5月份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5月25日前编报当年6-12月份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

2.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根据项目进度编报。

五、其他事项

此通知中未尽事宜按照兵团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兵团本级企业财政直接支付印鉴卡

     2.兵团本级企业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点击下载

                          兵团财务局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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