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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连队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兵财农改〔2012〕1号     颁布机构:兵团财务局      发布时间:2012-05-25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连队公益事业建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兵财农改〔20121

 

各师财务局,石河子大学、农垦科学院、兵团设计院财务处,二二二团:

    为加强连队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提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093号)、《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1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连队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连队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连队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连队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各师团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确保尊重职工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确保符合连队实际、促进连队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是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确定要充分尊重职工意愿,所有项目必须经职工民主程序议定后方可按兵团确定的标准筹资筹劳,并在职工筹资筹劳到位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

    三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团场自身财力及职工承受能力,建设的规模及标准要与团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是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分级管理,以团为主。团场负责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核、组织实施、资金的分配管理、督促检查。兵师综改办负责指导团场编制规划、制订管理办法、对团场连队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团场应结合团场社区连队建设规划,按照职工议定、连队申报、团场初审、师审批的程序,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库,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师综改办应督促指导团场科学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本师项目规划工作,汇总编制师项目规划,经师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兵团综改办备案。

    第七条 团场连队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连队班子得力、职工积极性高的连队,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不断提高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连队申报、团场初审、师审批的管理制度。

    连队负责组织职工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连队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通过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

    团场对连队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师主管部门。

    师主管部门对团场上报的连队一事一议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并将本师当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预算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及所在团场、连队等情况,于3月底之前上报兵团综改办备案。

    兵团综改办应将兵团当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预算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及所在连队名录等情况,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严格遵守兵团规定的上限标准,防止以自愿捐款、自愿以资代劳等名义变相加重职工负担。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团场综合改革部门应根据筹资筹劳资金和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督促连队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由连队组织实施,也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中应发挥连队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 团场有关部门及连队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师团综合改革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并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师团综改办应督促指导连队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师团综改办应督促指导连队按照连务公开的要求,对已建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与使用、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公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和公示牌,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师团综改办应重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职工一事一议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财政奖补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预决算、建设前后图片等相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师团综改办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奖补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兵团综合改革部门应组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专项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保证一定的检查面。

    第十九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未履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等问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师财务(政)局、团场财务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项目规划、申报、查勘、实施、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各师团综合改革部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师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兵团财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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