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提高兵团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简化程序,我局委托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了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应商招标采购。现将执行2015-2016年度协议采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计算机、服务器、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投影机、通用软件、UPS、小家电、文件柜等27类办公自动化设备,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经兵团财务局批准认可,均属于本期协议供货范围,各采购单位在采购设备时,应在协议供货商品及供货商范围内进行选购,不得采购协议商提供的非中标商品或者协议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提供的商品。
二、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期协议供货商资格有效期为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
三、采购方式
协议供应商由采购单位在兵团政府采购网上已公布的中标供应商中自主选定,对不少于三家的协议供货商进行咨询比较,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进行采购,并形成询价书面记录。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不得对采购人指定协议供货供应商。协议供货合同的签订以及资金结算方式由供货商与采购单位具体商定。
四、采购原则
各采购单位应本着节约、经济实用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中,并按财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并办理审批手续。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能源费用开支。所购设备配置标准应符合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
五、采购合同
采购人进行采购时,应与供货经销商签订《兵团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书》(见附件一)并加盖采购人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合同应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人和供货商名称,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配置、数量、协议报价、协议折扣率、供货单价、合计金额,合同编号,供货(服务)时间、地点、付款方式,售后服务承诺等。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分别是采购人一份、财务部门一份、经销商一份。
六、验收及付款
采购单位组织本单位财务部门及货物使用部门,如有需要也可邀请相关专家,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开箱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开具发票,采购单位在《兵团本级政府协议采购验收结算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各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货款支付手续,凭《兵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审批表》、《兵团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书》、《兵团本级政府协议采购验收结算单》及询价书面记录等办理付款。
七、采购价格及价格调整
协议采购供货价格是指招标时确定的投标价或折扣后的投标价,采购人可在此基础上采取与中标经销商协商、组织多家经销商竞价或谈判等方式,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该价格已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各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应商不得对中标商品的价格向上调整,如果中标商品的媒体价向下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必须对中标商品的协议供货价格进行相同幅度的下调。各采购单位在执行协议供货的过程中,如发现协议供应商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请及时向兵团财务局采购管理处,经调查属实的,将取消其协议供应商资格。
八、协议采购的相关要求
(一)虽然属于协议采购项目,但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不得采用协议方式采购,必须按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协议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无法满足采购人需要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服务的具体情况向兵团财务局采购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批准的方式另行组织采购。
(三)采购人要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承诺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
九、违规处理
(一)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对违规的兵直行政事业单位,兵团财务局及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擅自不在本期协议供货商处采购及采购非中标品牌等行为,一经查实,停止办理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不按中标优惠率出售商品、违反协议供货承诺书及管理要求的协议供货商,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取消协议供货商资格,并在兵团政府采购网上曝光,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监督管理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方式是加强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常性采购项目管理的有效方式,各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兵团财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定点采购活动及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未履行协议定点采购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对协议定点采购执行中的问题,可及时向政府采购办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也可按相关法律程序向政府采购办投诉。
中标协议供应商名单在中国新疆兵团政府采购网“地方法规”栏公布(网址:xjbt.ccgp.gov.cn),各采购单位和协议供应商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监督电话:兵团财务局采购管理处 2890148
兵团财务局
2015年2月10日
附件:1.兵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样本)
2.中标协议供应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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