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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兵财会〔2014〕20号     颁布机构:兵团财务局      发布时间:2014-06-09

各师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兵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结合兵团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兵团财务局

                                                                                  2014年5月27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

  第四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师以上财政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兵团财务局负责全兵团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兵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兵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三)确定兵团各师财政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开发、推荐适合兵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材,或者推荐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全兵团会计人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工作,推动兵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

  (六)指导、监督全兵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七)监督、检查全兵团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八条各师财政财务部门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重点抓好团场及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根据兵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制定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本辖区会计人员参加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参加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层次会计人才培训;

  (三)指导、监督、管理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和登记工作。

  第九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形式与学分管理

  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审计、会计信息化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培训、考试、其他形式等。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以参加培训的形式完成继续教育的学分计量方式

  1.参加师以上财政财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2.参加财政财务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5.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以参加会计类考试的形式完成继续教育的学分计量方式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选拔考试、兵师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录取文件为准;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为准。

  (三)以其他形式完成继续教育的学分计量方式

  1.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2.独立承担财政财务部门组织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3.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的会计类论文,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会计类论文主要是指对会计理论、会计核算、审计、内部控制、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资本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人才培养、会计学科建设、会计监督等方面开展研究;

  4.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5.参加兵团财务局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6.兵团财务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有效,不得累计结转下年度。

  第十六条 财政财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1.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2.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会计人员参加该培训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四章 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师以上财政财务部门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加强考勤记录制度,严格师资的选聘和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财政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选定合适的教材,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五章  继续教育登记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由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财政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等协助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兵团财务局组织的远程网络继续教育的,应当在当年持培训合格证到所属财政财务部门,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面授培训,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报送有关材料,兵师财政财务部门根据审核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由会计人员前往财政部门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会计人员以参加考试、课题研究或其他形式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成绩单、录取通知书、杂志报刊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财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财务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政财务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财务部门同意的会计人员所在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政财务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三十条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同级财政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财政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政财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财政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育机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继续教育机构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跨系统、跨行业的非单位会计人员参加培训;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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