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财务局、农业局,兵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中长期规划》,新疆兵团结合实际,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兵团财务局 兵团农业局
2014年6月11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办发[2014]41号)规定,结合兵团农业产业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是兵团批准设立,由兵团本级财务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符合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安排的原则:
(一) 符合国家和兵团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 符合权责对等,分级管理的原则;
(三) 符合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
(四) 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五) 符合适当集中、专款专用的原则;
(六) 符合绩效评价、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兵团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分配综合考虑各师产业化发展状况、条件、财力、绩效评价结果、上年资金分配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实施定额补助。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多种投入引导手段支持主导产业发展。
第三章 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实施项目管理。根据兵团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和扶持重点,由兵团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商财务局、改革委制定并下发资金年度项目指南。指南包括:重点扶持项目方向、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资金额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上报时间等工作要求。
第七条 各师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下达的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按照优先支持次序和申请资金类别进行排序后上报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兵团国资委监管的龙头企业申报扶持资金,应由兵团国资委初审后,再向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
各师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支持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各师应当加强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 兵团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财务局、发改委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拟支持项目和扶持资金,按新兵办发[2014]41号第四章“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的上报要求,由兵团审定。审定后的方案,兵团履行批复并按照预算级次于20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资金。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项目,组织实施、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用途,如需调整,须逐级报批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兵团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和农工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一)基地建设。主要包括农业产业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良种繁育推广,优质、高产、高效种植(养殖)关键技术示范和推广,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识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
(二)龙头企业建设。主要包括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优化升级,扩展规模,新产品研发,农产品初、精深加工研发与示范,国内外市场开发,招商引资,出口创汇产品示范基地建设,主要农产品收购贷款贴息等。
(三)农工专业合作社。主要包括由农工自发组织成立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工专业合作社,组织农工进行规模化特色种植和养殖,开展新技术推广和社员培训,兴建仓储设施,发展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储运设备,农产品收购、运输、仓储、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等。
(四)农业产业化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及科技、信息、培训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探索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的示范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龙头企业。一是列入农业产业化重点扶持的企业和培育发展的重点企业。二是经济效益比较好,科技创新能力比较强,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优化农业结构、促进产业发展、增加职工收入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三是经国家、兵团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示范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区、天山北坡示范带和20个重点现代化农业示范团场建设,优质特色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特色果蔬生产基地、设施养殖基地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区域优势,农产品商品率在80%以上的特色主导农产品示范基地以及国家级、兵团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识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
(三)农工专业合作社。一是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人以上。二是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三是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农业产业化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各师财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各师要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推行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地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 兵、师财务部门要及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工作。
第十八条 各师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并报备产业化办公室。同时,项目师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兵团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送情况将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引导项目单位或龙头企业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各级产业化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会同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兵团2006年6月下发的《兵团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新兵办发〔2006〕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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