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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六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奇台农场“长期临时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

文号:兵劳社函[2002]67号     颁布机构: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1-09-09

农六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师报来《关于奇台农场承包土地的长期临时工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进统筹问题的请示》(师劳社函[2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随着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企业用工形式中不存在“长期临时工”这一用工形式。奇台

农场及其他农场长期承包土地人员不能比照过去“长期临时工”的政策处理。这类长期承包土地人员承包土地缴纳管理费(《职工缴费明白卡》)中含有社会保险费的项目,其社会保险费收费项目所缴纳的费用应是农牧团场土地承包费承担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或养老保险统筹金等费用,不是为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或社会保险费。农牧团场和个人不能以此为由按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补缴养老保险,然后享受退休的有关政策。

这类人员符合现用工条件的,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纳入社会保险。集体性质单位可整体参加社会保险,也可由个人按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的政策参加社会保险。这类人员的缴费比例均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7%执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按缴费工资总额的11%建立。这类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一次性解除养老保险关系。集体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前已接近退休年龄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其退休或生活待遇仍按原有集体企业的有关办法处理。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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