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八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关于农牧团场养老统筹金应否由个人承担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新兵发〔1998〕39号)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逾期不交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以职工迟交个人养老保险费为由自行制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的做法与兵团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不符。凡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费均由企业和个人按兵团的规定分别缴纳。不允许企业将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承担的做法。
二、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因职工本人原因导致企业为该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按时足额的,所发生的利息、滞纳金由职工个人承担。如企业已代职工缴纳了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不能按时向企业缴纳企业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兵团新兵发〔1998〕39号的规定向个人征收利息和滞纳金,所得收入相应冲减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拒绝缴纳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三、农牧团场应按兵团要求对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进行彻底清理。农牧团场对有关人员实行“自养自”、“两不找”等不规范做法的,应按企业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政策进行规范。对其中应该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手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些人员愿意以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办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按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政策处理。
农牧团场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实行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按“协保”的有关政策规定接续这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
四、因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行为属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二○○二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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