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兵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促进兵团科技计划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效率和实施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支疆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等科技计划的管理。
第三条 科技计划管理包括制定指南、项目申报、立项评审、项目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评估等环节。
第四条 科技计划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兵团科技局负责综合管理,师、院(校)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科技计划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课题构成。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动植物新品种选育项目实施周期为五年。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兵团科技局是兵团科技计划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或委托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中介机构执行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兵团科技局计划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建立备选项目库,审查项目立项建议,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审定立项,编制年度计划,签定任务书或合同书;
(四)指导并督促科技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
(六)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八条 各师科技局、院(校)科研(技)处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机构,对本单位承担的项目的实施及任务完成履行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协调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监督项目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每年按时向兵团科技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
(五)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兵团科技局提出项目的调整、撤销意见;
(六)项目完成时,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实施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负责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规定管理项目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随时报告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六)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审核审批、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等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根据兵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年度计划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年11月30日前发布下一年度申报指南。
定向申报是指兵团科技局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其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向兵团科技局推荐的申报项目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
(三)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六)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原则上应能在其法定退休前完成。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相关附件。
第十五条 兵团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兵团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或论证。
第十六条 兵团科技局归口管理业务处根据专家评审或论证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的项目,经发展计划处汇总编制年度兵团科技计划,由兵团科技局行文下达。
第十七条 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兵团科技局归口管理业务处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计划下达后的30个工作日内履行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签订手续。
第十八条 兵团科技局负责协调兵团财务局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各师、院(校)科技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跟踪科技经费到位情况,并报兵团科技局发展计划处。
第十九条 积极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课题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严禁同一项目在不同的兵团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立项。对于重复申报和课题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申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承担兵团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落实项目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底应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书》,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兵团科技局归口管理业务处。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2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兵团科技局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
(三)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四)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书面意见,报兵团科技局批准后执行;必要时,兵团科技局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六条 对于撤销的项目,项目管理的组织单位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兵团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兵团科技局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销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财务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课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三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兵团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兵团科技计划管理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兵团科技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兵团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验收及绩效考评
第三十条 兵团科技局负责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按有关规定准备验收材料。项目组织单位在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向兵团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兵团科技局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兵团科技局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会议评审验收为主,也可采取现场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其它方式。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四条 从兵团科技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并在意见中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三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并且事先未提出书面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兵团科技局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三年内承担相应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验收申请渠道及程序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兵团科技局审核发放《兵团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验收证书正本所需份数由项目承担单位视情况自定。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行绩效评估制度。绩效评估可与验收工作结合同步进行。评估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兵团科技局负责组织绩效评估工作。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
第四十一条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项目取得的成果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鼓励科技项目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对具有重大推广意义的成果,通过协调、利用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在项目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兵团科技局委托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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