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确保养老保险费应缴尽缴、应收尽收,进一步做好兵团破产关闭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清偿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破产关闭企业欠缴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98号)精神,现就兵团破产关闭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专项基金。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随意减免、核销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各师要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和兵团“1+8”文件等有关文件,对依据国家法律、政策破产的企业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破产终结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务局审核,经兵团批准后方可核销。其他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律不得减免、核销。
三、各师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努力增加基金来源,增强基金支撑能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兵团规定的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政策,加强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征缴率。对拒缴、瞒报少缴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加强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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