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

对农二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文号:兵劳社函〔2006〕78号     颁布机构: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1-09-09

农二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师劳社发[2006]39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5-6级工伤职工在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后,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移交时,破产清算组应将中央补助资金中的相关费用一次性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6级工伤职工要求一次性发放伤残待遇的,应由工伤职工本人向破产清算组提交书面申请,清算组将伤残津贴(计算至工伤职工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发放给工伤职工本人,同时由清算组与其签订协议办理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

二、7-10级工伤职工在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时,由清算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发放给工伤职工本人,同时由清算组与其签订协议办理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



推荐法律法规

关注新华会计网公众号

Copyright @ 北京南瑞利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27338号-1ICP

经营许可证:京B2-2021095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编号:1101082029)


ba.png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044号 


biaoshi.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