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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以个体身份缴费未到退休年龄死亡人员的丧葬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文号:兵劳社函[2006]22号     颁布机构: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1-09-09

十三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以个体身份缴费未到退休年龄死亡人员的丧葬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新兵发[1 998]39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死亡后,未到退休年龄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救济金均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支付标准与职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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