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局)劳动局(处)、兵直各企业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精神,决定从1999年4月1日起,恢复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
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国发[1994]59号文);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劳部发[1998]37号文)。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国发[1994]59号劳部发[1998]37号文件规定
提前退休,在距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每提前一年要按本人养老金(养老金的计发按兵发[1998]39号文的新计发办法计算)总额2%的比例减发其养老金。今后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时也不再恢复,但可与其他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
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龄的病退人员,其待遇按新兵发[1998]39号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1、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从事井下、高空、
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师(局)劳动部门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提前退休(国发[1994]59号,劳部发[1998]37号文)和兵团直属单位的职工退休由兵团劳动部门审批。要健全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凡提前退休的审批必须有个人申请,并按规定报有关材料(如劳动鉴定材料和提前退休工种的记载材料等),否则不予审批。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国家有关提前退休政策退休的人员,提前退休的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2年的,按2年计算,以此类推。关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四、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退休的审批
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条件: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农牧团场除井下外,其他工种不执行特殊工种岗位退休条件。个别工种由于工作环境和条件的原因需按有关特殊工种认定的,须报兵团劳动局审核后执行。
五、各师(局)、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
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单位。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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